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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救济金的领取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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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11 0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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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事规程:

  1、单位在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的7个工作日内将失业人员名单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将失业人员档案提交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

  2、失业人员应持本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等有关材料,在60日内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3、由市政务服务中心就业分中心向申请人办结有关手续。

  所需材料:

  (一)单位报送资料

  失业职工个人档案,其中必须包含以下资料:

  1、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1份;

  2、劳动合同或招工手续1份;

  3、失业保险缴费查询单复印件1份。

  (二)个人申领材料

  1、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核原件);

  2、劳动合同制职工终止(解除)合同证明书1份;

  3、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6张;

  4、中国银行彭州支行存折1份。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及依据:(1)、对单位移送的档案,15个工作日完成审核;(2)、对失业职工申领失业保险手续当即办理。

  办事机构: 彭州市就业服务管理局

  办公地址: 彭州市天彭镇天府中路154号

  法律依据: 《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成都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暂行规定》(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93号),《成都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成府发[1999]160号)

  备注说明:

  1、用人单位应在签发的有效文件之日起7日内办理完对职工的失业登记手续,失业人员应在原单位签发的“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办理完上述有关手续。用人单位或失业人员逾期不办理失业登记的,作自动放弃失业保险待遇处理;

  2、失业人员从办理失业登记的次月起,按成都市就业服务管理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由本人按月签字领取失业保险金和门诊医药费。连续两个月未按规定领取的,作自动放弃失业保险待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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