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吉林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的如何办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2-11 12:53
人浏览

  吉林关于申领失业保险金相关材料及条件公布

  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具备的条件及出具的材料

  《吉林省失业保险办法》中所说的失业人员,是指已在参保企业就业并转失业人员。

  申领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要具备3个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经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时,需出具下列证明:

  1.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2.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3.《吉林省失业就业登录证》;

  4.《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

  5.《失业登记通知单》。

  失业保险金标准为336元,领取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目前,我市失业保险金的待遇标准为失业救济金每月320元、医疗补助金每月16元,合计每月336元。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按用人单位和失业人员本人共同履行失业保险缴费义务的累计缴费年限确定。

  1.累计缴费年限满1年不足2年的,领取3个月失业保险金;

  2.累计缴费年限满2年不足3年的,领取6个月失业保险金;

  3.累计缴费年限满3年不足4年的,领取9个月失业保险金;

  4.累计缴费年限满4年不足5年的,领取12个月失业保险金;

  5.累计缴费年限满5年不足6年的,领取14个月失业保险金;

  6.累计缴费年限满6年不足7年的,领取15个月失业保险金;

  7.累计缴费年限满7年不足8年的,领取16个月失业保险金;

  8.累计缴费年限满8年不足9年的,领取17个月失业保险金;

  9.累计缴费年限满9年不足10年的,领取18个月失业保险金;

  10.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以上的,从第10年开始,累计年限每增加一年,增加2个月失业保险金,但最长为24个月。

  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国家政策生育的,可以享受300元人民币的生育补助金。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救济费。丧葬补助费标准为400元,一次性救济费标准为10个月失业救济金。

  9种情况停发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

  6.无正当理由,连续60日不领取失业保险金,且不向承办其失业保险登记的就业服务局如实说明本人求职情况的;

  7.无正当理由,两次拒不接受就业服务机构介绍工作的;

  8.按国家或者省的有关规定领取了一次性自谋职业安置费的;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的,应携带重新就业后新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复印件及《吉林省失业就业登录证》,到社会化发放处失业金发放窗口办理失业保险金的终止业务。本次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在二次失业时可以合并计算后一并领取,合并后的救济期不能超过24个月。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跨失业保险统筹地区流动且未实现重新就业的,如本人有要求,承办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可将其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一次性给付本人,不再为其支付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规定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将按规定责令其退还;情节严重的,将被处以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