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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区7月起失业保险金最高为11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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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11 1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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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昨天从江苏省政府获悉,从今年7月1日起,《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正式施行。

  【缴费标准】个人仍为1%保持不变

  记者看到,用人单位和个人的缴费标准仍保持不变。

  用人单位的缴费比例为参保职工工资总额的2%,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工资的1%。

  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失业保险缴费基数参照本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确定。

  【使用范围】医保参保费用可从基金中支付

  失业保险基金,可用于支付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

  此外,考虑到部分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因没钱继续缴医保参保费用,而影响医保待遇。《规定》也明确,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保险待遇】与缴费年限、基数挂钩

  根据《规定》,保险待遇与缴费年限、缴费基数挂钩。其中,缴费不满10年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0%确定;缴费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5%确定;缴费20年以上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50%确定。

  【上下限】最高为1140元

  除此以外,《规定》还设置了失业保险金的上限和下限,即最高不得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因此,算下来,南京市区最高为1140元,最低为520元。

  【停发标准】5种情况停领失业金

  根据《规定》,失业人员要符合3项要求,才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具体为: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且有求职要求。个人主动辞职的,是领不到失业金的。

  若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5种情形之一,将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且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重新就业的;应征服兵役的;移居境外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无正当理由,累计3次拒绝接受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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