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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农民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需具备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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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11 1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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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是一名农民工,于2008年10月25日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我发现与我同时进入公司的其他员工均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唯独我没有。我向有关人员质询,被告知《失业保险条例》第二条仅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应依照条例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失业人员依照条例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而作为农民工的我不在其列,故不能享有。请问:农民工就真的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吗?

  答:农民工并非绝对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而是必须具备一定条件。

  虽然《失业保险条例》第二条确有上述规定,但其第二十一条同样规定:“单位招用的农民工连续工作满1年,本单位并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工作时间的长短,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这里所说的农民工是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具有农业户口,并且与招用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从该规定可以看出:

  一方面,农民工要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否则便不能享受。即一是连续工作满1年;二是用人单位已为该农民工缴纳失业保险费;三是劳动合同期满后未再续订或者劳动合同被提前解除。

  另一方面,农民工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

  此外,农民工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方式为一次性,并根据农民工工作时间的长短确定。一般为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至于每个月的具体金额,则应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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