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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困难企业可缓缴失业保险费长达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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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11 1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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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该局目前正接受首批困难企业认定申请,截止时间为11月15日,获得认定的困难企业除了最长可缓缴6个月社保费外,还可获得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和在岗职工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据了解,此举是为了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发挥失业保险基金功能鼓励和支持我市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困难企业”是指2008年10月以来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较大的服装、制鞋、纺织、玩具、印刷、包装、电子元件、家用电器、五金塑料、家具加工等且通过困难企业认定的企业。

  困难企业须同时符合8个条件:

  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且恢复有望;

  2008年7月1日以来没有裁员或净裁员人数未达到在职总人数的25%;

  没有出现拖欠职工工资行为;

  总负债与总资产之比在80%至100%之间;在申请前3个月内没有出现连续亏损;

  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和环保政策的(国家限制的行业和企业除外);

  守法诚信经营,信贷征信良好;

  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

  困难企业认定按照属地化原则,企业应向企业营业场所所在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提出认定申请,首批困难企业认定申请时间截至为2009年11月15日。

  据透露,困难企业主要可获得三方面的政策扶持:

  一是可缓缴社保费,最长可达6个月;

  二是可获就业专项资金补贴以培训员工,补贴标准为每人最高不超过700元,且每人只能享受一次,补贴执行期限暂定为2009年;

  三是可获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和在岗职工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对象为困难企业中已参加失业保险人员。社保补贴标准按企业应为职工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费之和计算,为每人每月300元;岗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800元。

  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补贴执行期限暂定为2009年。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困难企业按规定为职工先缴纳社会保险费后,再按照我市规定的程序申请补贴。但同一困难企业只能享受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在岗职工职业技能培训补贴中的一项,已享受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不能同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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