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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扬州市失业保险金涨了多少?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2-11 1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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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由于2月1日扬州提高了最低工资标准,失业保险金上下限也随之调整,我市出台《关于调整扬州市区失业保险金上下限的通知》。

  通知明确,市区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按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工资的40%确定,最高不超过最低工资标准(930元/月),最低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481元/月)。

   最低由442元/月调至481元/月

  【政策】从2月1日起,所有享受失业保险金人员中,享受标准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的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上调至481元/月。

  【解读】随着最低工资标准上调至930元,市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也从340元调整至370元。那么,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失业保险金最低不得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

  按此计算,失业保险金最低为: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370元×1.3=481元,因此,目前市直企业失业保险金最低标准已从此前的442元/月调整到481元/月,比原来涨了8%,多了39元

  最高由790元/月调至930元/月

  【政策】自2011年2月1日起办理终止、解除劳动关系且缴纳失业保险费至2011年1月31日后的人员,其失业保险金标准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0%确定,且最高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解读】今年2月,市区最低工资标准上涨至930元,因此,根据相关政策,所有自今年2月1日起办理终止、解除劳动关系且缴纳失业保险金至1月31日后的人员,其失业保险金标准按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0%确定,且最高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因此失业保险金上限从原来的最高不超过790元,调整至最高不超930元。

  医疗失业人员还可领门诊费

  【政策】除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还可领门诊医疗费,一般按照本人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10%计算,随失业保险金按月发给个人使用。

  【解读】享受最高失业保险金930元/月的失业人员,每月可拿93元的门诊医疗费。此外,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在指定医院住院治疗的,还可申请核报医疗费,按市区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的50%核报,但最高不得超过其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的4倍。但计划外生育或因参与打架斗殴等违法活动致病致残的,不享受医疗补助。

  年限参保时间越长待遇越高

  【政策】人社专家表示,按照《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都可享受最低481元/月的失业保险金: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解读】根据规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个人按照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据介绍,市区失业待遇还将与缴费年限挂钩,参保时间越长待遇越高,最高不超过24个月。

  如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金期限可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未领取的失业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重新就业后不满一年再次失业的,可继续申领和享受前次失业应领取但未领取的失业金及其他待遇。

  算账看一看,失业保险这样算

  市民的失业保险金到底如何计算呢?记者昨邀请了专家进行解读。例如,市民小李在单位工作了两年,今年1月份和单位解除合同,但是由于她的社会保险只缴到去年12月份,今年1月份的失业保险并未缴纳。经核算,小李的失业金达到800元,但是由于其失业保险在去年12月就停了,其上限依旧按照原标准最高不超过790元发放,小李每月的失业保险金为790元,外加门诊医疗费,她失业保险金可拿到869元/月。

  提醒农民工与市民同等待遇

  据悉,目前外省农民工在扬州市区可享有与本地户籍劳动者同等失业保险待遇。

  扬州市从2006年起实行失业保险城乡一体化,按照当时政策,本省的外地农村劳动者在市区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只要单位和个人都缴满失业保险费满1年、非本人意愿失业并有求职要求的,可以按照市区城镇失业人员的标准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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