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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对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政策进行调整。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2-05 1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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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完善养老保险制度,切实减轻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负担,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促进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维护其养老保险合法权益,近日,江西省参照企业职工按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300%确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办法,借鉴外省做法,结合本省实际,将对全省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政策进行调整。

  从2011年1月1日起,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可按所在设区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80%、100%、200%、300%分为五个档次,参保者可根据本人经济承受能力自行选择。缴费基数选定后,在同一缴费年度内不再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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