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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养老保险补缴的差额部分需在2011年1月10日前存入个人缴费结算存折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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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05 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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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记者王伟琳)27日,哈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发布通知,因今年8月下旬才公布2009年全省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以下简称社平工资),哈市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和自由职业者需按新公布的社平工资补缴2010年1月至7月差额部分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缴费补差)。补缴的差额部分需在2011年1月10日前存入个人缴费结算存折内。

  据了解,此次补缴方式有所变化,由在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打印缴费单据,到哈市地方税务局社保费征收管理部门缴费,调整为缴费人直接在养老保险个人缴费结算存折内预先存足额费用,由哈市地方税务局社保费征收管理部门在2011年1月初统一委托银行划扣征收。

  哈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工作人员提醒,存入费用时最好多存一元,保证银行顺利划扣征收。

  链接:

  2010年1-7月缴费补差、2011年缴费标准及要求:

  (一)2010年1-7月缴费补差标准。按社平工资60%缴费的人员需补差182.84元;按社平工资100%缴费的人员需补差304.71元。

  (二)2011年缴费标准。自2011年1月1日起,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确定的2011年养老保险年社会平均缴费工资27334元征收当年养老保险费。按社平工资60%缴费的人员需每月缴纳273.34元;按社平工资100%缴费的人员需每月缴纳455.57元。

  (三)缴费要求。2011年1月10日前,按社平工资60%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和自由职业者将2010年1~7月缴费补差款182.84元和2011年1月份养老保险费273.34元,合计455.58元足额存入个人缴费结算存折内;按社平工资100%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和自由职业者将2010年1~7月缴费补差款304.71元和2011年1月份养老保险费455.57元,合计760.28元足额存入个人缴费结算存折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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