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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地税局关于补缴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3-06 0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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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下发后,一些市县社保费征稽局反映,目前有些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业务急需开展。为确保社保费征收任务的顺利完成,保障参保人合法权益,现就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工作通知如下:

一、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地税局社保费征稽局可以直接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补缴:

(一)单位已作缴费申报但未实际缴费的;

(二)经法院判决、劳动仲裁明确劳动关系的;

(三)经地税社保费征收机关稽查并作出处理决定应征收或补缴以前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四)经有关部门批准改制、关闭、破产的企业,由地税社保费征收机关清算决定应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五)事业单位按档案工资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差额的;

(六)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补缴的;

(七)2010年12月31日以前,单位缴纳2010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八)2010年度内,实行定期(按季、半年、年)缴费方式的个人,可以补缴征收期内的费款。同时自2011年1月1日起,实行定期缴费方式的个人必须在每个征收期的第1个月内缴清当期费款。

二、除上述情况外,地税局社保费征稽局一律不得自行办理养老保险费的补缴,有关补缴办法将另行通知。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琼地税函〔2010〕4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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