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新疆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将享有基本养老金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2-05 18:07
人浏览

  5月4日,记者从自治区召开的“解决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新疆30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将享有基本养老保障,这标志着新疆向着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制度又迈出了重要一步。

  据了解,新疆现有城镇人口中已办理退休手续和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为183万人,已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和享受退休金人员为133万人,尚有50万人未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其中有30万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20万城镇老年居民。

  4月30日,自治区召开的党委常委、主席联席会议通过了《关于解决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试行办法》。该办法规定,新疆将把具有城镇户籍且在2009年12月31日前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曾经与城镇国有或集体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尽可能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内。总的办法是:由个人一次性补缴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计发待遇,实行社会化发放。这一惠及30万人的政策将坚持自愿的原则,不强制参保,办结时间到明年年底前。

  记者了解到,针对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年龄大、缴费困难的实际,自治区决定采取三项措施帮助他们补费参保:对于年满60周岁以上人员,自治区规定,年龄每增加一岁,每年少补缴1600元;对于“五?七工”,则允许他们在申报参保手续的两年过程中继续享受政府生活补贴,并可将领取养老金后剩余时间的生活补贴用作个人补费;同时,自治区还允许参保人员在申报审批过程中利用个人账面上已计发的养老金抵扣个人补费。

  自治区党委副书记、自治区常务副主席杨刚在新闻发布会上指出,近年来,新疆社会保障制度建设进入发展最快的时期,初步形成了社会保障体系框架。对于未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城镇居民,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他们的生活保障问题,在低保、住房、就医看病、子女上学、就业等多方面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特别是2008年自治区出台政策建立了城镇困难老年居民生活补贴办法,已有21万人享受了生活补贴,其中“五?七工”每人每月领取了150元的生活补贴;享受低保的无收入困难老年居民每人每月领取了50元的生活补贴。

  杨刚强调,解决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必须保持现行养老保险制度的连贯性、稳定性,在现有制度框架内,作为历史遗留问题来解决,不能冲击现有基本养老保险体制、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积极稳妥推进工作,确保2011年底前基本解决未参保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

【出处:天山网】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拓展阅读
年普法人次15亿+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