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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缴费标准什么情况下不得低于全市平均工资水平;不得低于企业平均工资水平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2-05 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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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在修改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办法的时候,就需要在规则上明确,在什么情况下,企业的缴费标准应该不低于全市平均工资水平;在什么情况下,企业缴费标准应该不低于企业平均工资水平。为鼓励企业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还可以在税收等方面给予政策优惠……

  深圳计划修改养老保险条例,新的缴费标准可能不再强制要求以员工实际工资总额缴费,而以劳资双方协商为准。此消息一出,市民反应强烈。

  公众质疑的焦点有二:一是新办法出来之后,是否会成为企业降低员工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的合法依据?,二是社保部门是否为了推卸监管责任,才打算更改缴费规则?

  企业不按照法定的标准缴纳社会保险,损害员工的社会保障权益,还容易引发劳资纠纷。检查和督促企业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确实是社保管理部门的职责。按照社保管理部门的说法,由于企业众多,企业工资水平各异,目前的缴费办法在监管上不具有可操作性,监管难度非常大。这是否在推卸责任呢?

  按照企业员工的月工资总额确定缴费基数,意味着社保管理部门必须动态掌握企业员工具体的工资情况,企业有没有按照法定标准缴费,在监管上确实难度很大;而按照目前全国通行的社保缴纳办法,以社会平均工资为基准,在60%-300%之间由企业自主选择或协商决定,管理起来就很简单,管理部门不需要知道具体员工的工资水平,只需根据企业缴纳的社保金与企业员工数就知道该企业缴纳社保的情况。两相对比,全国通用标准确实便于监管。

  另一方面,按照深圳目前的缴费办法,缴费比例同员工实际工资挂钩,工资高者享受到的养老保险就高,该办法对收入较高人群有利,而对收入较低人群不利;同理,该办法对工资水平较高的企业不利,对工资水平较低的企业有利。社会养老保险设置的政策意图,是为了提供基本的养老保障,如果员工在企业享受高工资的同时,还享受高养老保险,就在社会保障福利上形成损不足而补有余的局面,变相扩大了收入差距。高收入人群为了获得更好的养老保障,完全可以通过商业养老保险等途径实现。

  因此,无论从管理角度,还是从养老保险的保障公平角度来说,深圳目前的养老保险的缴纳办法确实有须改进的地方。但市民还担心,如果以后缴费标准在规定的范围内由员工和企业协商,就会导致更多企业就低不就高。员工往往很难同企业平等地讨价还价,这新规定就很容易成为损害员工养老保障权益的一个合法的借口。

  要避免上述情况的发生,深圳在修改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办法的时候,就需要在规则上明确,在什么情况下,企业的缴费标准应该不低于全市平均工资水平;在什么情况下,企业缴费标准应该不低于企业平均工资水平。为鼓励企业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还可以在税收等方面给予政策优惠。另外,在企业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官方合同样本上,可增加企业社保缴费标准的条款,以保障员工的知情权,监督企业的缴费。

  养老保险关系到市民老有所养的大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修改、完善养老保险条例的时候,必须充分考虑到企业负担和员工权益的平衡,其出发点和落脚点都应该体现民生性和公平性。同时也要清醒地看到,即使按照全国通用办法执行,也肯定会有一些企业为了降低成本,忽视或者蔑视员工的社会养老保障权益,这就要求职能部门强化监管责任,改善服务。

【出处: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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