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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出台养老保险关系转接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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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05 2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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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江西省出台了《关于贯彻落实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进一步完善了江西省流动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实施范围、对象、资金转移、缴费工资指数等问题进行了明确说明。

  已领取养老金人员不再办理关系转移

  《通知》规定,实施范围和对象既包括跨省流动、也包括省内跨市、县(区)流动的人员,即:参加江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个人账户转移分时段计算

  据了解,为切实解决参保人员(包括农民工)跨省或省内流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顺畅问题,《通知》规定:统一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统筹基金(单位缴费)。假设某地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是1000元,那么参保人可以转移的统筹基金(单位缴费)每个月为1000×12%=120元。
  由于全国各地养老保险在不同时期其参保办法、缴费比例有所不同。为此,江西综合各地情况,在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时,采取了分时段的方法分三种情况计算:1998年1月1日之前的,按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转移;1998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的,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11%记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含本息,下同)转移;2006年1月1日之后的,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8%记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转移。

  缴费工资指数越高缴费越多 待遇就越高

  缴费工资指数如何计算,直接影响到参保人员在转移接续中权益的维护。《通知》规定,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参保人员,在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核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以本人在各参保地的缴费工资,及待遇领取地相对应的各年度设区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本人的缴费工资指数,并以此计算本人指数化平均缴费工资和基础养老金。对此,省人保厅相关人士表示,由于各地区的缴费工资、社平工资(某地区社会职工的平均工资)都有差别,因此转接了养老保险关系的参保人,在核定养老保险待遇时,其缴费工资指数需要参照参保地、待遇领取地来确定,“缴费工资指数越高说明其缴费越多,那么养老保险待遇就越高。”

  同时拥有多个养老保险关系只可保留一个

  《通知》规定参保人员跨省或在省内流动就业,同时在两地以上存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在办理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后,由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同期其他关系予以清理。2010年1月1日后重复的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相应的个人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参保人员2009年12月31日前产生的多重养老保险关系,设立的多处个人账户,在办理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后,由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原规定为其合并。《通知》还规定参保人员只能领取一份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并对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清理作了明确规定。

  转入转出可在一地申请办理

  《通知》还统一了全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工作规程。江西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参保单位或参保个人应向社保机构递交《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并同时提供原参保地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未提供原参保地《参保缴费凭证》的,可由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协助确定原参保关系。符合转移条件的,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应同意转入,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并向原参保地发出。
  如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出,流动就业人员须凭居民身份证要求参保地社保机构,按全国统一格式开具《参保缴费凭证》。社保机构在收到新参保地《联系函》后,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手续,在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手续前应审核其缴费情况。

  45个工作日内完成关系转接

  据悉,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应在受理《申请表》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打印《联系函》,并向参保人员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发出。原参保地社保机构自收到《联系函》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划转,将《信息表》传送给新就业地社保机构。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在收到《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并应将办结情况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男性年满50女性年满40周岁流动人员须建立临时账户
  另据了解,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参保人员,流动至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含首次参保人员),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

【出处:大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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