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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7月起试点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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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06 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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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6月10日 9点1分 来源:三秦都市报 作者:张维 实习生 魏燕龙

  昨日记者获悉,从7月1日起我省全面启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到2012年6月底前基本实现制度全覆盖。凡具有我省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户籍(不含在校学生),未纳入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不含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可在本人户籍地自愿参保。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应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按照参保规定,城镇户籍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农村户籍居民参加新农保。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应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确有困难的,也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组成;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组成。有条件的市区可将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和新农保合并实施,实行城乡统筹一体化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11个档次自主选 补贴标准30元—80元

  为实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的逐步统一,对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档次统一调整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11个档次,参保人可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缴费补贴标准统一调整为缴费200元以下档次的,政府补贴为每人每年30元;缴费300元的,补贴为40元;缴费为400元以上(含400元)档次的,每提高一个档次,补贴在40元基础上分别增加5元,最高补贴标准为80元,城乡居民缴费补贴由省和市县各承担50%。

  新农保基础养老金最低不应低于55元/月

  城镇居民基础养老金原则上按100元/月标准确定,新农保基础养老金最低不应低于55元/月,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根据当地实际具体确定。列入国家试点县区的由中央财政提供每人每月55元的基础养老金;未列入国家试点县区的,符合领取条件人员基础养老金暂由省和市县财政按每人每月55元标准各承担50%,纳入国家试点范围后55元基础养老金由中央财政负担。市县可根据当地实际,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提高部分由市县承担。新的缴费档次及补贴标准和基础养老金补贴办法从2011年7月1日起实施。

  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物价变化情况以及国家安排,适时调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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