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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下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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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06 1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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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1日起,按最低标准缴费每月可少缴107.69元   燕赵都市网讯(记者王丽)10月1日起,我省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感觉吃力的,可以选择更低标准缴费了。近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通知,调整我省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数,其中最低缴费基数从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下调至40%。   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负责人介绍,我省此次调整个体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标准,是继重庆天津、陕西之后,在全国排在前列,调整的目的是减轻困难人员参保的经济负担。   ■选择最低标准,每年可省1292.28元   据了解,当前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最低为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由于近几年全省社会平均工资增长较快,缴费基数也随着不断提高,一些生活比较困难的人员感觉缴费吃力,个别地方还出现了断保和退保现象。   为保障和改善民生,切实解决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困难的实际问题,河北省将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下调到40%。   下调后,以最低缴费基数缴费的参保人可以少缴多少钱?省人社厅养老保险处相关负责人给算了一笔账: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20%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2010年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2306元,月平均工资为2692.17元。以2011年缴费为例,如按60%为基数缴费,月缴费额为323.06元;如按40%(月1076.87元)为基数缴费,月缴费额为215.37元。相比于原来的按60%的缴费基数,按40%缴费每月可少缴107.69元,每年合计少缴1292.28元。   ■10月1日起,可按照新标准缴费   此次缴费基数调整,从今年年10月1日起开始。参加河北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自己的收入状况,选择按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至300%为基数,按20%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河北省2011年月最高缴费基数为8076.51元,以此为基数月缴费额为1615.30元。   也就是说,河北省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根据本人经济情况,在107.69元至1615.30元之间选择确定月缴费基数。参保人可选择按月缴费、按季度缴费,也可选择按半年、年度缴费。   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表示,缴费基数调整后,仍实行低缴费低待遇、高缴费高待遇的原则。养老保缴费和养老金水平密切挂钩。因此,该负责人提醒,个人在选择缴费基数时,应根据自己的承担能力,尽可能选择较高的缴费基数,以利于到达领取养老金年龄时,能够领取较高的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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