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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管理规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3-06 0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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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保管理中心获悉,宁德市出台《宁德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管理规定》,对养老保险的内容和范围对象、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 、支付、管理等问题进行了规范完善。

  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 人员也纳入参保范围

  “调整后机关社保实施‘一保两制’政策,将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人员也纳入了参保范围。”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保管理中心主任肖文寿介绍,调整后的参保范围和对象是国家机关(含国家行政机关、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群众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合同制工人、集体工及1994年1月起参加工作的全民固定工;经费财政核拨事业单位的合同制工人、集体工、聘用制干部及1994年1月起参加工作的人员;经费财政差额补助、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所有工作人员;机关事业单位档案寄存在市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实行人事代理的人员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的非在编人员。自收自支和经费拨补改为财政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其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继续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

  我市同时采取“两条通道”的方式为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接续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档案寄存在市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实行人事代理的人员和改革、改制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可选择继续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也可选择执行企业养老保险制度。

  缴费比例逐年提高 参保单位需登记年检

  调整后最为明显的变化是缴费比例提高了。“从2003年1月起个人缴费比例逐年提高,每两年提高2个百分点,直至百分之八,单位缴费比例也相应提高。”肖文寿介绍,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筹资模式,具体缴费标准为:1.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单位缴费比例为参保人员工资总额的25%,个人缴费比例为工资总额的8%。个人缴费部分全部记入本人个人账户。2.机关事业单位档案寄存市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人事关系委托代理并选择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参保人员,按本人档案工资总额33%的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按工资总额的8%为其建立个人账户。3.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人员执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单位缴纳比例为参保人员工资总额的18%,个人缴费比例为工资总额的8%。个人缴费部分全部记入本人个人账户。4.机关事业单位档案寄存市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人事关系委托代理并选择执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人员,以及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参保人员在解除劳动关系后实行窗口缴费的,按全省统一核定缴费基数20%的比例缴纳。按缴费基数的8%为其建立个人账户。

  符合参保条件的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应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进行参保登记年检工作。

  建立个人账户 加发个人账户养老金

  机关社保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对象建立个人账户,退休时加发个人账户养老金。凡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参保人员,离退休(职)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标准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具体支付项目包括基本离退休(退职)费、生活补贴费、按规定加发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和死亡丧葬费。

  现已离退休(职)人员按上述应享受的项目,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未列入上述养老金支付范围的其他项目(如离休人员的护理费、交通费、每年增发1至2个月的生活补贴费以及离退休人员的高龄补贴费、归侨补贴费等),仍由单位按原经费来源渠道发放。执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参保人员,退休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标准按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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