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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一次性办理补缴手续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2-06 2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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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相关部门获悉,根据《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尚未参加我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已参加但到法定退休年龄(含后续)时缴费不足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的下列几类人员,如果符合补缴条件,可以一次性办理补缴手续。

  2011年7月20日前具有金华市区城镇户籍、曾与我省各类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在我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工作过的人员,具有金华市区户籍的复退军人,因结婚等原因未返城,以及虽已返城但被安排在县以下集体企业或自谋职业的本省原下乡知青,具有金华市区城镇户籍,经组织人事部门或劳动行政部门办理招工录用或招工手续的原机关、企事业、社会团体等单位的职工,因辞职、除名、自动离职等原因不能计算视作缴费年限的人员,在市区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缴费年限不足按规定已领取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的终止人员,请在11月30日前到所属社区或街道咨询补缴政策,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同时填表办理补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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