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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政策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2-06 2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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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今年1月份我市启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工作以来,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各区市和相关部门全力推进,顺利完成了宣传发动、参保登记、保费收缴、待遇发放等工作,在6月20日前将首批养老金全部发放到位,在全省率先实现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为使惠民政策进一步落到实处,增强城乡居民对政策的熟悉度和知晓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决定组织进行政策再宣传再发动。现将有关政策进行解读,希望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抓住机会,踊跃参保,尽早实现老有所养的目标。

  一、60岁以上人员一次性补缴优惠期截止到什么时间?

  我市政策规定:制度实施时60周岁及以上的老人可以自愿补缴累计不超过15年的保险费,并可享受政府缴费补贴。一次性补缴截止时间的规定为:崂山区、黄岛区、胶州市、胶南市、平度市莱西市2010年12月31日前年满60周岁及以上人员(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城阳区和即墨市为2009年12月31日前年满60周岁及以上未缴费人员)自愿办理一次性补缴的,最迟应在2011年12月31日前办理一次性补缴手续,从2012年1月1日起,全市不再办理此类人员的补缴手续。

  二、不满规定缴费年限的待遇如何计发?

  按照国家、省、市政策规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距养老金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实际年龄到60周岁的剩余年数,允许达到60周岁时补缴,但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凡是累计缴费年限达不到实际年龄到60周岁的剩余年数,到60周岁时又不补缴的,只能享受个人账户内养老金数额,领完为止,不享受基础养老金。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距养老金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缴费不足15年的,允许达到60周岁时补缴,但不给予缴费补贴;凡是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到60周岁时又不补缴的,只能享受个人账户内养老金数额,领完为止,不享受基础养老金。

  三、重度残疾人享受政府代缴保险费是如何规定的?

  自2011年1月1日起,参保人被认定为重度残疾人的(以发证时间为准),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参保人在缴费期被认定为重度残疾人的,可持《残疾人证》(二代证)到养老保险关系所在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办理相关手续,从办理手续的次年开始每年按规定标准享受政府代缴养老保险费,并计入个人账户。其中,办理手续次年至领取待遇年龄的实际年数少于15年的,可先按年享受实际年数的政府代缴养老保险费,到待遇领取年龄一次性补齐15年的政府代缴养老保险费;办理手续次年至领取待遇年龄的实际年数多于15年的,最长可享受15年的政府代缴养老保险费。

  (二)凡已过养老待遇领取年龄,又被认定为重度残疾人的,不再享受政府代缴养老保险费。

  2010年12月31日前,参保人被认定为重度残疾人的,按照《关于贯彻青岛市人民政府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2010〕1号)文件规定办理。

  四、政府为重度残疾人代缴保费还有哪些规定?

  2011年实现全覆盖的崂山区、黄岛区、胶州市、胶南市、平度市、莱西市(即墨市可参照执行),在贯彻执行《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全覆盖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发〔2011〕3号)文件时,对2010年12月31日前已满60周岁及以上达到重残等级但未办理 《残疾人证》(二代证)的人员,在2011年12月31日前补办《残疾人证》(二代证)的(以发证时间为准),可以按规定享受政府代缴保费。从2012年1月1日起,新认定的重度残疾人按青人社发〔2011〕3号文件第六条规定执行。

  重度残疾人按政策规定享受政府代缴保费的年限中,属于达到养老金领取年龄时政府一次性补缴的年限,在按《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青政字〔2010〕10号)规定计算“缴费超过15年的每超过1年加发1%的基础养老金”时,不计算在内。重度残疾人死亡,其个人账户余额,除政府代缴保费和缴费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

  五、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重度残疾人享受养老待遇年龄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我市政策规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的年龄条件是年满60周岁。重度残疾人作为特殊群体,我市允许他们自愿申请提前5年领取待遇,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弱势群体的特殊关怀。具体政策规定是:自2011年1月1日起,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重度残疾人,按规定参保缴费满15年并且年满55周岁的,本人可自愿提出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手续。办理办法是:由本人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的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青岛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度残疾人领取养老金申请表》,经区、市残联审核确认,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经审核后符合条件的即可办理提前领取养老金手续,从提出申请的次月开始按月领取养老待遇。(提前领取养老金待遇情况见附件1)

  六、个人账户储存额包括哪些部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居民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包括:个人缴费,集体经济组织补助资金,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或个人资助资金,市、区(市)政府补贴资金,利息。参保人死亡,其个人账户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

  七、外地迁入人员参保缴费是如何规定的?

  2011年6月20日之后户籍迁入我市 (迁入时间以户口簿记载时间为准),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且自愿参保的,可从迁入次月参保,缴费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迁入时实际年龄已满60周岁及以上的,不再办理补缴手续,按规定每月享受基础养老金。

  (二)户籍迁入时实际年龄距养老金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迁入时实际年龄至养老金领取年龄的剩余年数,允许达到养老金领取年龄时补缴,但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同时享受相应补缴年限的一次性政府缴费补贴。

  (三)户籍迁入时实际年龄距养老金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缴费不足15年的,达到养老金领取年龄时也可以补缴至15年,但不享受相应补缴年限一次性政府缴费补贴。[page]

  八、外地迁入人员养老待遇享受情况如何核查?

  凡户籍迁入我市时女年满40周岁及以上、男年满50周岁及以上人员,选择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在参保登记时均应提供迁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本人社会保险参保情况和待遇享受情况证明。经核查,外地迁入人员已享受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或农村养老保险待遇的,不再重复享受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九、我市规定的丧葬补助标准是多少?

  自2011年1月1日起,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在其死亡次月的20日前按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注销登记的,可一次性发给1000元丧葬补助金。

  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户籍跨区(市)转移的,其养老保险关系是否可以转移?

  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跨区(市)转移的,转出地区(市)社保机构应将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转入新参保地,由新参保地为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参保人员转移到尚未开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地区的,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暂不转移,个人账户做封存处理,储存额按有关规定继续计息;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并且已按月领取养老金后,户籍跨区(市)迁移的,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十一、年度集中缴费时间是什么时候?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实行按自然年度缴纳,集中缴费期为每年的3月份,参保人员应最晚于每年3月31日缴费截止日前,按照选择的缴费档次,将当年的养老保险费足额存入专用银行卡(折)。

  十二、年度缴费档次如何变更?

  按年缴费的参保人员,可变更年度缴费档次,参保人员应于3月1日前到户籍所在地居委会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已办理一次性补缴并享受个人账户养老金待遇的人员,不得变更缴费档次。

  十三、重要参保信息如何变更?

  参保人员在经办机构登记的个人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户口簿等相关证件及材料到户籍所在地居委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尤其是专用银行卡户名及账号、联系电话等重要信息,以免因信息有误、联系不上无法及时传达相关政策信息而影响到养老待遇的正常发放和领取。

  十四、如何进行年度领取资格认证?

  区(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年度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进行资格认证。每年的资格认证工作时间为11月1日至12月15日。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员应按照资格认证通知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户口簿办理认证手续。没有通过资格认证的,经办机构将暂停发放养老金,待办理资格认证手续后,从停发之日起补发并续发养老保险待遇。

  十五、如何查询参保信息?

  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可登陆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http://www.qdhrss.gov.cn),在“为您服务”专栏内点击“个人查询”模块后,选择“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查询业务,输入本人身份证号码和密码(初始密码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专用银行卡号后六位),即可查询参保人个人账户相关信息。参保人员也可凭有效身份证件到区(市)经办机构打印《青岛市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明细表》,获取本人参保信息。

  十六、关于到龄领取养老金手续的办理

  街道劳动保障中心每月通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查询打印下月符合领取待遇条件人员的 《待遇领取通知单》,通知相关参保人员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参保人员接到《待遇领取通知单》后,应于《待遇领取通知单》规定的时间内,携带户口簿、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材料,到街道劳动保障中心办理待遇领取手续。需补缴保险费的,应及时办理一次性补缴申请,并将要缴纳的保险费足额存入专用银行卡账户。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从到达领取年龄的次月起开始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十七、关于服刑或劳动教养人员的养老待遇问题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被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发养老金,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可按服刑或劳动教养前最后一次发放标准继续发给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养老金调整。在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余额中除政府补贴外的部分按规定继承。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监外执行或假释的,可继续发给养老金,但期间不参与养老金调整。被撤销假释继续服刑的,从撤销之月起停发养老金。假释期满被宣告原判刑罚执行完毕后,继续按判刑前的标准发给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养老金调整。

  十八、关于多领、冒领养老金问题的处理

  发现领取人员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担保人及其他人员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弄虚作假,冒领、骗取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将立即停止待遇的支付并责令退还;拒不退还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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