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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劳动部门]个人养老账户的转移与划转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2-07 0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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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某从1989年工作至1997年8月从原单位离职,现发现个人养老帐户转移单中企业缴费已按个人基数缴费,但从1992-1997年企业划转金额为0,咨询后社保中心人称是因当时有规定如企业平均工资高于北京平均工资3倍以上才有结转金额,周问这样做符合规定吗?如不合法能否给补上?

  劳动部门的回答是:根据《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保险人个人养老保险账户包括: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企业全部被保险人月平均缴费工资基数高于本市职工上一年月平均工资200%以上至300%的部分,企业以此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30%,平均计入本企业被保险人个人账户;记入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利息。

  北京市政府并没有规定被保险人工资超过北京市职工上一年月平均工资300%就没有个人账户。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接到这类的举报案件,可以移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处理或告知举报人直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举报。

【出处:北京劳动保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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