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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建立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5-30 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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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是什么?怎么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根据我国的基本国情,我国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方式实行基本养老保险。法律快车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知识内容。

  一、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按照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从1996年1月起,由社会保险机构按照居民身份证号码为每一个参保人员建立一个缴费帐户,用作计算退休待遇的依据。个人帐户按照职工缴费工资11%的规模记入,包括:

  (1)职工个人缴纳的全部基本养老保险费

  (2)从企业缴费中按职工个人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划入的部分,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企业划入的部分要逐步降至3%;

  (3)按规定应记入的利息。

  个人帐户储存额每年参考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

  职工调动时,个人帐户全部随同转移。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个人帐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继承。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只用于职工养老,不得提前支取。

  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建立

  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劳办发[1997]116号)规定,个人帐户建立时间从各地按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个人帐户时开始;之后新参加工作的人员,从参加工作当月起建立个人帐户。

  《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办法》(冀劳[1998]66号)规定,职工个人帐户从1996年1月起建立,1996年1月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从参加工作之月起建立个人帐户。1995年12月底前成立的单位,1996年1月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需按有关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保险机构从1996年1月起为其单位职工补建个人帐户。[page]

  三、《社会保险法》相关法律条文:

  第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第十四条 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第十五条 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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