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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启动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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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07 0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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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巴中网 作者:秦和平 8月4日,记者从巴中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险局了解到,巴中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正式启动实施,全市53.6万城镇居民直接受益,中央、省、市补助资金达5685.89万元。参保城镇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实行单次结算,城镇居民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住院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为30000元。
  
  为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需求,更好、更快落实相关政策,巴中市人民政府出台了[2009]26号文件。我市还建立了巴中市城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联席会议制度,由市委常委、组织部长明亮任组长,下设副组长以及联络人员,联席会议制度主要负责检查、协调和指导各成员单位工作,通报成员单位履行职责情况。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联合制定了《巴中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经过近4个月时间的安排、部署,8月4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召开四县区部门工作会议,意味着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正式全面启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杨希芬说。
  
  根据《巴中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规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对象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常住人口,城镇学龄前儿童、全日制学校学生(包括大、中专院校、职业高中、技校学生)和18周岁以下非在校少年儿童;年满18周岁以上非从业城镇居民。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参保者缴费、政府补助和基金利息收入构成。”杨希芬介绍说。学生和儿童实行定额筹资,每人每年筹资110元,政府每年补助90元,属于低保对象或者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每人每年再补助20元;18周岁以上的非从业城镇居民每人每年按上年度全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左右筹资,2009年筹资270元。18周岁以上非从业城镇居民每人每年政府补助90元,属于18周岁以上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员、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人等困难居民每年每年政府再补助100元。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的“三无人员”给予全额补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待遇包括住院医疗费用和门诊费用两部分。参保城镇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实行单次结算,城镇居民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住院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为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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