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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10月1日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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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07 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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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黑龙江网讯 9月25日,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我市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的基本情况,介绍将于10月1日启动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韩冬炎在讲话中说,在全省率先启动城镇非从业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是要把医疗保险的覆盖面扩大到所有居民,实现城乡统筹兼顾的、人人享有医疗保障的全民医保目标,让所有大庆居民都享受到发展成果。
  韩冬炎说,待大庆纳入国家城镇居民医保试点后,国家和省里将分别对医疗保险费给予一定补助,这将进一步提高城镇居民的医保水平。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杨德林介绍,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对象为:具有本市市区非农业户籍、且没有参加城镇各种形式社会医疗保险的各类非从业人员。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重点保障大病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按酬资总额的15%建立个人医疗账户,用于支付门诊医疗费用。个人账户资金归个人所有,年终有结余可转到下年继续使用。扣除划入个人账户后的剩余部分,作为社会统筹基金,专项用于支付住院及门诊“三种特病”(恶性肿瘤放化疗、尿毒症透析和脏器移植术后服用抗排异药品)的医疗费用。
  各级财政对非从业人员参保给予医疗补助,医疗保险费的筹集实行家庭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
  未成年人每人每年96元,其中,一般家庭承担60元,财政补助36元;低保、重度残疾居民、“三无人员”及优抚对象家庭承担18元,财政补助78元。
  成年居民每人每年420元,其中,一般家庭承担378元,财政补助42元;低保、重度残疾居民、退养家属、“三无人员”、优抚对象及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居民家庭承担96元,财政补助324元。
  未成年人和成年居民住院及门诊“三种特病”医疗费用的核销比例分别为80%和60%,转外就诊的费用,其核销比例降低10个百分点。医疗保险基金年度支付医疗费用的最高限额为8万元。
  杨德林还透露,医保政策规定,对今年12月31日前办理参保手续的,不设享受待遇等待期,缴费后即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2008年1月1日以后首次参保的城镇居民,有6个月的等待期,等待期内,参保人仅享受个人账户待遇,不享受住院、门诊“三种特病”的医疗保障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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