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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居民医保待遇与以往相比有哪些不同?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2-07 1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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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2011年度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政策问答

  1、问:2011年居民医保待遇与以往相比作了哪些调整?

  答:主要对门急诊待遇作了调整,具体有两方面:一是为了进一步减轻慢性病患者的负担,适当提高了门急诊报销比例。同时,为方便参保人员就医,鼓励“小病进社区”,适当拉开一、二、三级医院的报销比例。其中,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报销比例从60%提高到65%;二级医疗机构,从50%提高到55%;三级医疗机构,维持50%不变。二是为了增强居民费用节约意识,减少医疗费用浪费,增设了门急诊300元起付线(19-59岁人员的原1000元起付线不变)。

  2011年度居民医保的住院医疗待遇维持不变。

  2、问:2011年度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是多少?

  答:2011年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做了适当调整,具体标准为:70周岁以上人员从240元提高到310元;60-69岁人员从360元提高到460元;19-59岁人员从480元提高到620元;中小学生和婴幼儿从60元提高到80元。

  3、问:2011年度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有所提高,政府财政投入有何变化?

  为了居民医保制度的可持续发展,居民医保基金需要建立正常的筹资增长机制。2011年,政府财政对居民医保的投入力度明显增加,预计将比2010年增长160%左右。在大幅增加政府财政投入的同时,考虑到市民的承受能力,2011年对个人缴费标准仅做了适当提高。

  4、问:2011年度居民医保的登记缴费起止日期如何确定?

  答:2011年度居民医保的登记缴费期为1月21日至3月31日。在校学生、在园(所)幼儿的登记、缴费手续由所在学校和托幼机构统一办理。其他人员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等相关证件办理登记缴费手续。

  5、问:参保人员必须到户籍所在街道办理登记参保手续吗?

  答:为了妥善解决因“人户分离”带来的办理参保手续不便问题,方便广大居民办理参保手续,从2011年开始,居民除了可以到户籍所在地办理参保手续外,也可以到就近的街道医保事务服务点办理。

  6、问:居民医保对中途参保人员的登记缴费和待遇享受有何规定?

  答:从2011年起,登记缴费期截止后,中途参保人员(新生儿,以及当年新报入本市户籍人员等除外),设置3个月等待期,等待期满后方可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7、问:2011年度本市困难人群参加居民医保的补助政策有何变化?

  答:2011年,本市继续对困难人群参加居民医保进行帮扶补助。政府对城镇低保家庭成员的个人缴费增加部分予以减免,同时,对于增设的门急诊起付线,城镇低保家庭成员和城镇重残人员等也享受减免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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