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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三类人群医保外可申请医疗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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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07 1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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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肃省启动医疗救助与医保制度衔接工作

  每日甘肃网-西部商报讯记者昨日从省人社厅了解到,甘肃省医保制度与城乡医疗救助有效衔接工作已于近日正式启动,这意味着今后患者就医后,通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符合条件的还可以申请医疗救助,在得到个人自付费用40%—80%确定的医疗救助标准的同时,还将免去以往奔波之苦,享受到住院医疗费用“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

  三类困难人群可享受医疗救助

  据介绍,医疗救助对象是指持有当地常住户口,因患病造成生活困难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经县市区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困难对象等三类人群。同时,医疗救助对象应当积极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对医疗救助对象的住院治疗费用、门诊治疗费用或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给予一定数额的救助。

  个人年度受助总额不超3万

  医疗救助标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按救助对象个人自付费用的40%—80%确定,个人年度救助总额不超过3万元。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患者住院时,医疗救助对象属于享受城乡低保、五保的患者须提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有效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农村五保供养证)、患者本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其他困难对象须提供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困难情况认定证明”。医疗机构先行安排住院治疗,并把患者病种、预计住院费用、医保报销额度等情况用《医疗救助对象住院治疗基本情况报告单》及时通知民政部门。当地民政部门审核测算出救助金额后,向定点医疗机构发出《医疗救助对象住院治疗救助费用核算通知书》,通知中要明确救助金额。

  享受“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

  医疗救助实行定点医疗制度,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定点医疗机构由县级民政部门与医保部门和卫生部门共同商定,原则上在县级中心医院和重点乡镇医疗机构中确定,并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相一致。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当在规定范围内,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目录、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服务。据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开展的衔接工作从减轻救助对象个人负担和简化救助程序两方面,让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得到了“实惠”。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在看病就医时享受到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的报销后,个人负担仍较重可以给予一定数额的救助;出院结算时,省去了原来往返医院和民政部门“跑腿”的麻烦,只需交纳个人负担部分的医疗费用,定点医疗机构会每季度或半年与民政部门结算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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