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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7月1日起,高明区将增加对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财政补助标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2-07 1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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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7月1日起,高明区将增加对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财政补助标准,从原有每人每年140元,增加至每人每年200元,将达到佛山全市到2010年各级财政对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助标准必须提高到每人每年200元以上的要求。

  昨日,高明区还表示,近期内,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还将联合区社保基金分局、区卫生局等相关部门,制定具体方案对居民门诊医保待遇进行调整。

  基本医保标准调整后,预计高明区每年需增加财政补贴1200万元(按全区约20万人参保计算)。目前,该区、镇街两级财政对居民住院和门诊基本医疗保险两个险种的补贴标准分别为每人每年80元和每人每年60元,合计为每人每年140元,离佛山市要求的最低补贴标准还差每人每年60元。按照每人每年60元的标准(即从每人每年140元提高至每人每年200元),将增加对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助,其中,门诊医疗保险每人每年增加20元,住院医疗保险每人每年增加40元,个人缴费标准保持不变。

  另外,调整补贴标准后,高明区居民住院医疗保险报销待遇相应提高,其中:二级医院医疗保险报销比例从55%提高到60%,一级医院医疗保险报销比例从70%提高到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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