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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医疗保险7月起每人每年缴3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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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07 2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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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今年7月1日起,城镇居民、农村居民、未成年人和大学生四类城乡居民缴费标准将实现统一,标志着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实现了完全统一,这在全国是率先实现的。今年7月1日起,城镇居民、农村居民、未成年人和大学生四类城乡居民缴费标准统一为380元/人·年。

  医疗保险,关系民生。市委、市政府推出的30项惠民实事中,实现城乡居民医保标准一体化备受群众关注。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昨日接受本报专访,对城乡居民医保标准一体化的相关政策进行了解读。

  项目:

  今年7月1日起,城镇居民、农村居民、未成年人和大学生四类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统一为380元/人·年,其中个人80元,财政补助300元,在全国率先实现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统一。同时,将城乡居民住院报销比例由目前60%提高到70%,切实减轻居民负担。

  解读:

  居民医保是民生工程,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我市不断推出惠民举措,扎实推进医疗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让百姓得到更多福利。

  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一直以来我市着力推进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建设,主要分为两个阶段:

  一是实现了城乡各类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全覆盖,分别于2007年1月实施城镇居民、未成年人医疗保险,2008年7月实施农村居民医疗保险,2009年7月实施大学生医疗保险。二是实现了城乡各类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水平的统一,2010年7月起,城镇居民、农村居民、未成年人和大学生实现了住院及门诊医疗保险待遇的统一。

  去年我市出台了《关于完善城乡居民一体化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的意见》,统一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门诊、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统一了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参保人员自付医疗费困难补助制度,启动城乡居民补充医疗保险,实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医疗待遇上的均等化。降低基本医疗保险门诊、住院的起付标准,提高参保人员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诊就医医疗费的报销比例,合理引导城乡居民就近到基层医疗机构就医。  [导读]:今年7月1日起,城镇居民、农村居民、未成年人和大学生四类城乡居民缴费标准将实现统一,标志着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实现了完全统一,这在全国是率先实现的。今年7月1日起,城镇居民、农村居民、未成年人和大学生四类城乡居民缴费标准统一为380元/人·年。

  2010年7月,民生保障战役项目之一的城乡居民补充医疗保险启动实施,将城乡居民、未成年人、大学生纳入补充医疗保险的保障范围,也是我市作为全国保险改革发展试验区先行先试的重要举措。

  参保居民个人无需多缴费,每年由统筹基金为每位参保居民缴费10元,一旦发生超过社会统筹基金支付限额10万元以上的医疗费,就可以获得最高11万元的城乡居民补充医疗保险赔付。同时,降低农民工补充医疗保险的准入标准。

  2010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最高限额10万元及商业保险公司赔付最高限额16万元,两项合计共26万元;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最高限额10万元及商业保险公司赔付最高限额11万元,两项合计共21万元。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均超过国家规定,即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6倍(即21.8万元)和城乡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6倍(即15.7万元)。

  今年7月1日起,城镇居民、农村居民、未成年人和大学生四类城乡居民缴费标准统一为380元/人·年,个人80元,财政补助300元,待遇水平和缴费标准的统一,标志着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实现完全统一,这在全国是率先实现的。  [导读]:今年7月1日起,城镇居民、农村居民、未成年人和大学生四类城乡居民缴费标准将实现统一,标志着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实现了完全统一,这在全国是率先实现的。今年7月1日起,城镇居民、农村居民、未成年人和大学生四类城乡居民缴费标准统一为380元/人·年。

  今年的目标是实现住院报销比例由目前60%左右的水平提高到70%,切实保障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

  十二五期间,我市将按照全民社保城市建设的要求,从完善政策、提高覆盖面、提高待遇水平、提升服务层次四个方面,全面推进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建设。

  声音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李钦辉:今年我市将坚持把民生为本作为工作主线,加快推进统筹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加快《厦门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立法,认真做好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

  我市还将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和稽核,加大医保定点服务机构管理监管力度,实施精细化管理,推广到全市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强化医保定点规范服务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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