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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医疗保险参保年限可以相互转换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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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07 2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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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深圳市医疗保险参保人重新选择医疗保险形式的,其参加不同医疗保险形式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年限可相互转换;综合医疗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参保人的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参保年限可相互转换;原劳务工医疗保险的参保年限视同为农民工医疗保险的参保年限。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解读:

  一、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是多少?

  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按下列标准缴交:

  1.参加综合医疗保险人员,按其缴费基数的0.5%缴交;

  2.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人员,按其缴费基数的0.2%缴交。

  在职人员由用人单位缴交,其他人员的缴费渠道和缴费方式分别按其缴交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渠道和缴费方式执行。

  二、农民工医疗保险缴费标准是多少?

  农民工医疗保险费按每人每月12元的标准缴交,其中用人单位缴交8元,个人缴交4元。

  三、生育医疗保险缴费标准是多少?

  生育医疗保险费按综合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的0.5%按月缴交,在职人员由用人单位缴交,其他人员由本人缴交。

  四、在职或劳动年龄内的综合医疗保险参保人,其医疗保险总缴费比例是多少?

  其医疗保险总缴费比例是9%,其中基本医疗保险费8%(单位6%、个人2%),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0.5%,生育医疗保险费0.5%。  [导读]:深圳市医疗保险参保人重新选择医疗保险形式的,其参加不同医疗保险形式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年限可相互转换;综合医疗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参保人的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参保年限可相互转换;原劳务工医疗保险的参保年限视同为农民工医疗保险的参保年限。

  五、综合医疗保险退休参保人,其医疗保险总缴费比例是多少?

  其医疗保险总缴费比例是12%,其中基本医疗保险费11.5%,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0.5%。

  行业统筹单位退休人员、随子女入户深圳老人按18年一次性趸交,其余退休人员按月缴交。

  六、住院医疗保险参保人,其医疗保险总缴费比例是多少?

  其医疗保险总缴费比例是1%,其中基本医疗保险费0.8%(用人单位0.6%、个人0.2%),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0.2%。

  七、医疗保险缴费中断,能否补交?

  用人单位和参保人未按规定缴交医疗保险费的,不予补交。

  八、医疗保险缴费中断,连续缴费年限如何计算?

  连续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1年以上的参保人,因工作变动,在1个医疗保险年度内累计中断参保不超过3个月的,重新缴费后其中断前后的连续参保年限可合并计算。

  在医疗保险年度内累计中断参保超过3个月的重新计算参保年限。  [导读]:深圳市医疗保险参保人重新选择医疗保险形式的,其参加不同医疗保险形式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年限可相互转换;综合医疗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参保人的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参保年限可相互转换;原劳务工医疗保险的参保年限视同为农民工医疗保险的参保年限。

  九、参加住院医疗保险一个月,能改参加农民工医疗保险吗?

  不行。用人单位可选择参加医疗保险的形式,但不得在选择参保后12个月内变更形式。

  十、医疗保险参保年限可以相互转换吗?

  参保人重新选择医疗保险形式的,其参加不同医疗保险形式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年限可相互转换。

  综合医疗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参保人的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参保年限可相互转换。

  原劳务工医疗保险的参保年限视同为农民工医疗保险的参保年限。

  十一、综合医疗保险费进入个人账户的比例是多少?

  综合医疗保险参保人建立个人账户,主要用于门诊医疗费用,具体比例如下:

  1.参保人为未退休人员的,不满45周岁的人员按缴费基数的5%计入个人账户,45周岁以上的人员按缴费基数的5.6%计入个人账户;

  2.参保人为退休人员的,按缴费基数的8.05%计入个人账户。其中一次性缴交医疗保险费的,其应划入个人账户的金额按月计入个人账户,并自缴交月的次月1日起逐月计算其连续缴费年限。  [导读]:深圳市医疗保险参保人重新选择医疗保险形式的,其参加不同医疗保险形式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年限可相互转换;综合医疗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参保人的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参保年限可相互转换;原劳务工医疗保险的参保年限视同为农民工医疗保险的参保年限。

  十二、住院医疗保险费和农民工医疗保险费如何分配使用?

  住院医疗保险和农民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建立社区门诊统筹基金和调剂金,从每个参保人的医疗保险费中划出6元进入参保人选定社康中心所在的社区门诊统筹基金,用于支付门诊医疗费用;划出1元作为调剂金,用于选定社康中心结算医院之间的医疗费用调剂。

  住院医疗保险和农民工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中除进入社区门诊统筹基金和调剂金以外的其余部分进入大病统筹基金。

  十三、医疗保险关系终结时,个人账户余额如何处理?

  本市户籍参保人户籍迁往国内其他地方的,以及非本市户籍参保人离开本市的,经本人申请,终结本市医疗保险关系,其个人账户余额转入户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机构;余额无法转移的,一次性发还给本人。

  参保人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给继承人;没有继承人的,转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一次性缴交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死亡的,其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尚未划入个人账户部分转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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