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办理异地就医手续的,参保单位的经办人员持相关资料于每月的1-20日到生育保险处办理异地就医审批手续,同时携带相关资料;长期在外地工作,探亲等外出参保人员,需到本市行政区域外的医疗机构就医或生育的应先到市医保中心办理转往外地生育的审批手续。
异地生育须知:
一办理异地就医
长期在外地工作,探亲等外出参保人员,需到本市行政区域外的医疗机构就医或生育的应先到市医保中心办理转往外地生育的审批手续。否则,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
⒈办理时间:
参保单位的经办人员持相关资料于每月的1-20日到生育保险处办理异地就医审批手续。
⒉携带资料:
《医疗保险就医手册》,IC卡,《生育保险异地生育申请表》,《外地诊疗证明》(此证明由单位用B5纸书写,加盖公章)。
妊娠分娩的另需携带:《一(或二,多)孩生育登记单》原件及复印件。
引产,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的另需携带:《批准终止中期以上妊娠证明》或《计划生育手术证明》。
[导读]:办理异地就医手续的,参保单位的经办人员持相关资料于每月的1-20日到生育保险处办理异地就医审批手续,同时携带相关资料;长期在外地工作,探亲等外出参保人员,需到本市行政区域外的医疗机构就医或生育的应先到市医保中心办理转往外地生育的审批手续。
二申领异地就医的医疗费补贴及生育生活津贴
⒈申领时间:
参保单位的经办人员(灵活就业人员或城镇居民参保人员由本人或委托人)在参保人员分娩,流产,引产,计划生育手术(只限医疗费)后3个月内持相关资料于每月的1-20日到生育保险处对发生的医疗费进行审核。
⒉携带资料:
①《医疗保险就医手册》,IC卡,医疗费收据,医疗费用明细原件;②《身份证》原件,《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③《门诊(急诊)病历》,《病历首页》,《入院记录》,《医嘱单》,《手术记录单》,《出院小结》复印件,医疗机构需加盖证明印记(如:病案复印专用章);④《帐号表》,《异地生育申请表》,《申领表》。
妊娠分娩的另需携带:《出生医学证明》,《一(或二,多)孩生育登记单》原件及复印件。
流产,引产或计划生育的另需携带:《计划生育手术证明》或《批准终止中期以上妊娠证明》复印件。
三申领异地就医医疗费补贴的收据及明细要求
⒈住院收费专用收据原件,并加盖就医医院住院收讫章。此收据需有所在地财政部门票据专用章。各项费用应清晰,准确。
医疗费用明细单,日清单或处方明细。
[导读]:办理异地就医手续的,参保单位的经办人员持相关资料于每月的1-20日到生育保险处办理异地就医审批手续,同时携带相关资料;长期在外地工作,探亲等外出参保人员,需到本市行政区域外的医疗机构就医或生育的应先到市医保中心办理转往外地生育的审批手续。
(1)明细及日清单要列出费用名称,费用数量,费用单价,费用金额。费用总金额必须与收据总额一致。
(2)处方需字迹工整,书写规范,每种药品标注单价,数量及金额,要求每张处方各种药品金额之和与该张处方合计金额相符;所有处方药品金额与收据上所对应的药费(西药费,中成药费等)相符。
(3)商品名的药品需标注该药品的通用名,每种药品要标注剂型(针剂,片剂,颗粒剂等)。
(4)医疗费用明细单需加盖就医医院住院收讫章,处方明细需加盖医师章。
⒊因分娩或手术引起严重合并症或并发症的,患者必须要求医院自婴儿出生后转入病房或手术结束后转入病房开始,重新办理住院。将生育的医疗费用和治疗其合并症,并发症医疗费用分别开具两张收据,否则,生育保险基金与医疗保险基金无法支付。
备注:
(1)以上材料缺一不可,不按要求提供将无法结算医疗费用。所有复印件要求用B5纸。
(2)医保中心患者医疗费用结算后,上述材料将归档保存,概不返还并不予外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