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痊愈后拒不出院 伤者自担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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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08 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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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在今年3月份与梁剑发生的一起交通事故中受伤被送医院住院治疗。交管部门认定梁剑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郭某自己承担次要责任。至6月20日,医院诊断认为,郭某已基本痊愈,符合出院条件可以出院。

  郭某在医院的大部分医疗费用梁剑已向医院支付,梁剑多次要求郭某出院,以减少住院费等不必要的损失,但郭某就是赖在医院至今,他的理由是一旦出院他在索赔方面就被动了。梁剑疑问,伤者拒不出院扩大的医疗费等损失该由谁承担?

  梁剑遇到的问题,相当一部分肇事者也同样遇到过。伤者这样做的用意是,以此要挟肇事者在赔偿上作出让步。其实,这种做法是极不理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第2款虽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包括梁剑在内的肇事者所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只能是与其在交通事故中的过错或过失相应的合理损失。对于伤者符合出院条件仍拒不出院扩大的医疗费、住院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损失属于不合理损失,梁剑有权不予负担。

  面对这种情况,梁剑应当注意收集、保留好伤者的疾病诊断书、医疗发票、用药清单等相关证据,特别是医院认为可以出院的住院记录、医嘱、出院通知书等,以后一旦伤者主张这些损失,可依法主张免责。

  对于医疗费用的合理性,梁剑还可在诉讼阶段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申请进行司法鉴定,根据司法鉴定的认定,对于与本次交通事故无关的医治费用等不合理费用,梁剑可不予承担。

  总之,伤者拒不出院扩大的医疗费等损失,系伤者自己故意造成的,与伤者的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与梁剑无关,应由伤者自己承担。当然,为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事前梁剑亦可采取请第三方调解妥处纠纷、停止支付医疗费等方式促使伤者自行出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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