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上海医保药品目录》调整方案公示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2-08 15:00
人浏览

  公示至本月28日三成以上基层医疗机构专家参与评审

  昨天起,《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方案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上向社会公示。商报记者昨天从市人保局获悉,该工作方案公示至本月28日,如无异议将在不久后实行。

  基本原则

  坚持与医改相适应

  记者了解到,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59号),以及《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沪医保〔2002〕18号)的要求,该份工作方案的制定共有以下五个“坚持”——坚持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相适应,医保药品目录调整要与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加强医疗服务管理相衔接。坚持基本保障,保持政策连续性和稳定性,保障参保人员临床基本用药需求,保持参保人员用药连续性、稳定性;统筹考虑基金承受能力,适度增加乙类药品参照甲类支付的品种,减轻参保人员的医药费用负担。坚持专家评审,药品目录由专家评审确定,保证药品目录调整工作的科学性;行政部门负责目录调整的组织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按照国家药品目录调整的有关规定,规范评审程序,严肃工作纪律,加强监督工作,充分听取政府有关部门和专家对调整工作的意见。坚持统筹各项社会保障用药范围管理,统一发布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统筹兼顾各类社会保险用药需求。

  调整内容

  参考用药实际情况

  据介绍,工作方案中涉及的调整内容包括:《国家药品目录》的甲类药品,全部作为《上海药品目录(2010年版)》的甲类药品。《国家药品目录》乙类药品,全部纳入《上海药品目录(2010年版)》乙类药品。《国家药品目录》新增的乙类药品(不包括已在《上海药品目录(2005年版)》的品种,下同),确定支付比例,调整限定支付内容。

  根据本市参保人员用药需求和用药实际情况,近两年本市无用量、属于《国家药品目录》删除的药品,从《上海药品目录(2010年版)》中剔除。根据《关于促进上海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沪府办发〔2009〕23号),2005年6月1日以后,本市医药企业生产的符合规定的新药,纳入《上海药品目录(2010年版)》,作为乙类药品。除符合规定的地产新药外,不再增加其他药品。

  组织机构

  基层专家比例不少于30%

  该工作方案的制定将参考由咨询专家和评审专家两部分组成的专家组意见。咨询专家由本市医药专业学科带头人、卫生经济学和药物经济学专家、医院管理专家担任。咨询专家负责对本市药品目录调整提出咨询意见。评审专家则从本市基本医疗保险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其中基层医疗机构专家不少于30%。评审专家负责药品目录的评审工作。

  相关部门通过召开咨询专家会议,咨询专家对本市药品目录调整提出咨询意见。组织专家评审,召开专家评审会,由专家进行现场集中评审,确定乙类药品的支付比例、限定支付内容以及淘汰品种。评审结果的整理、汇总,完成评审结果汇总、整理工作,产生拟公布的新目录。并将《上海药品目录(2010版)》调整结果和评审工作报告提交联席会议审定。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