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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风损毁财物 理赔短斤缺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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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18 1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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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一服饰免烫处理公司遭受台风袭击后,损失不小,但保险公司未足额赔偿。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加保险公司赔偿仓储受损保险金1.88万余元。近日,黄浦区法院一审判决支持原告诉请。

  去年6月27日,地处奉贤区的服饰免烫处理公司,与一家保险公司签订了《财产险保险单》,保险财产为建筑物和仓储物,总保险金额为人民币309万余元,总保险费为人民币3716.92元。同年8月6日,因“麦莎”台风袭击,公司建筑物和仓储物都遭受了不同程度的损坏。事发后,公司填写了保险出险通知书,经双方一致确认,制定了损失清单各一份,核定损失总计人民币近4万元。然而,保险公司向服饰公司理赔了1.86万余元后,余款就再也不肯支付。

  审理中,被告认为,原告受损服装系代他人加工的,并且没有提供购买发票,该服装属代为保管的财产,不属于自有财产,不在保险财产范围内。

  法院认为,财产保险遵循“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合同的权利义务依照保险单及其所适用的保险条款和其他合同附件的内容确定。首先,从原告的名称即可看出其所经营的范围,因此保险公司可以预见其代加工服饰存在的可能性。其次,双方共同制作认可的损失清单中,也已将受损服饰纳入应当赔偿的保险财产范围。再次,保险公司无证据证明受损服饰为代加工或代保管财产,即使是代加工的服装,保险公司也应承担保险赔偿责任。故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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