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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理赔损失数额以法定鉴定结论为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2-18 2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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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公司按照自己的勘察结果计算损失进行理赔,被保险人不服,诉至法院。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按照法定鉴定部门确定的损失数额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2.4万元。

  2008年10月10日,宋某驾驶轿车倒车时撞上路边一处房屋,导致房屋损坏。交警部门认定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房屋损失为2.4万元,宋某已全部赔付给房主。但宋某所有轿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却只同意赔偿房屋损失1.3万元,理由是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经过勘察,房屋损失只有1.3万元,宋某遂诉至无棣县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投保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属于本案财产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应向宋某承担赔付保险金的责任。房屋损失2.4万元是法定鉴定部门确认的数额,保险公司部分拒赔既无事实根据,又无法律依据。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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