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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横穿沪嘉高速被撞身亡 保险车主均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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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19 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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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超出保险理赔的,按照过错比例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稍有社会生活常识的人都知道,全封闭高速公路是禁止行人入内行走的。但若行人违章翻越横穿高速公路,发生撞人交通事故,撞人车辆驾驶员同样还需承担责任。近日,上海静安法院对死者母亲方老太起诉安吉租赁有限公司(简称:安吉公司)、上海汇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简称汇众公司)和华泰财产保险上海分公司(简称华泰公司)赔偿案作出判决,由华泰公司赔偿方老太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及被抚养人生活费、家属处理事故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等共计11万元;由汇众公司赔偿各类费用8.4万余元,安吉公司对汇众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现年74岁的方老太是死者胡某母亲,其夫早亡,死者胡某未婚无子女。2008年10月4日晚9时40分,胡某由南向北横穿沪嘉高速公路时,适逢驾驶员朱某驾驶一辆中型普通客车,沿沪嘉高速公路左侧车道由西向东行驶,因胡某违章穿越进入高速公路,被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的朱某车辆撞倒,事故造成胡某当场死亡及车辆损坏。经交警部门认为,胡某在高速公路上行走,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之规定,是引发事故的主要原因;朱某驾驶机动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系引发事故的次要原因,据此认定死者胡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朱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2009年2月中旬,来自安徽的方老太起诉要求驾驶员朱某、汇众公司、安吉公司赔偿各类费用总计64万余元,要求在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赔付外,其余40%部分由朱某、汇众公司和安吉公司承担。

  法庭上,24岁的司机朱某辩称自己是汇众公司职工,是在履行职务活动中发生车祸,赔偿责任应由所属单位承担。汇众公司则认为方老太提出各项赔偿费中证据不充分,请求法院依法予以调整;涉案保险公司应先在保险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

  安吉公司未到庭应诉,不作答辩。

  华泰公司则辩称,高速公路是禁止行人进入的,现发生车辆撞人的事故,车辆方不应承担事故责任。同时,还认为方老太主张部分费用证据不足,请求法院依法调整。

  法院从公安车辆管理信息显示,肇事车辆系安吉公司所有,事故发生时该车辆由汇众公司租赁使用,而朱某系汇众公司的驾驶员,系职务行为。汇众公司在2008年1月至12月底期限内,在华泰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保额为12.2万元。

  法院认为,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超出保险理赔的,按照过错比例由当事人自行承担。办理保险系机动车一方的法定义务,现车辆使用方履行了投保义务,可在第三者强制保险理赔限额的12.2万元内,由保险公司予以理赔。

  死者胡某属违反禁止规定穿越高速公路,但此并不能免除机动车驾驶员的安全注意义务,朱某在履职驾车中没有安全行车,应由汇众公司承担过错赔偿责任。而安吉公司作为车辆所有人,对车辆负有安全监管责任,对此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院还认为方老太提出各类赔偿请求,部分缺乏证据或要求过高酌情予以调整,遂作出了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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