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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新保险法亮点:不知条款不再成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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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19 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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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2008年,某地一家货运公司的汽车在高速公路发生了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该公司的司机负全责,损失为34500元。由于货运公司早在一家保险公司为所有的车辆投保了机动车辆险,因此自己先行赔偿之后,货运公司就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

  保险公司经过调查,认为该公司驾驶员在事发时还是实习驾驶员。保险条款白纸黑字规定,实习驾驶员产生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赔,况且交通法规也明确规定,驾龄未满1年的驾驶员不得开车上高速。因此,保险公司做出拒赔决定。但货运公司表示,保险公司未告知有这一免责条款,起诉到法庭。

  新规:新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做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做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解析:保险人的说明义务,是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的体现。保险人相对于投保人来说,更熟悉保险业务,因此,有向投保人说明保险条款的义务。

  由于保险合同多为格式条款,客户没有仔细阅读,有些保险代理人故意宣传保险产品好的一面,而将免责条款一笔带过,误导许多保户,出险后产生许多纠纷。新保险法要求保险人对合同应当履行全部说明义务,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免除其责任的条款应做出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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