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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投保财产受损 保险公司拒绝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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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19 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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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保险公司构成缔约过失,赔偿鞋业公司4万元   

  遇台风遭受损失,欲理赔却被告知保险合同未生效。近日,市中院二审维持瑞安法院原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公司(以下简称:瑞安平安)赔偿瑞安市宝丽特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丽特公司)损失4万元。为什么还没正式签订合同就能获得保险赔偿呢?这个和凑巧的案情有关系。

  事件:保险公司拒绝理赔

  早在2004年,宝丽特公司就在瑞安平安投保,合同的有效期是2004年7月16日至2005年7月16日。2005年6月,宝丽特公司向瑞安平安提出继续投保。同年7月14日,瑞安平安派其两位职员到宝丽特公司处查勘。经过协商双方约定:保险金额及保费率等相关内容由宝丽特公司代表填写投保单,并让瑞安平安的职员带回公司。

  2005年7月19日,台风“云娜”袭击浙江,宝丽特公司仓库里的鞋帮受损。见已投保的财产大量被雨水浸泡,宝丽特公司便通知瑞安平安。瑞安平安先后两次安排职员到宝丽特公司的受灾现场作出险勘查,后瑞安平安以自己没有与宝丽特公司签订保险合同,投保的该宗保险合同未生效为由拒绝理赔。原来,当时瑞安平安的职员将投保的内容输入电脑,上报上级公司核保,但因故未通过。

  “当时气象台发布台风消息,为此,我们向保险公司询问续签的保险合同是否已生效及保险费如何交纳等问题。他们答复说,续签的保险合同已输入公司电脑,保险合同即已生效,交费有15天的宽限期,还让我们放心。”宝丽特公司称。

  此后,宝丽特公司和瑞安平安多次交涉,瑞安平安坚持认为保险合同未生效,但在此事上有过错,愿意补偿宝丽特公司1万元,宝丽特公司无法接受。去年7月,宝丽特公司向瑞安法院起诉,要求判令瑞安平安以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宝丽特公司经济损失16万元。

  起因:续保未通过审核

  而瑞安平安称,当时他们到宝丽特公司进行风险查勘属实,但没有与宝丽特公司签订保险合同,也未确定保险期限,保险合同如何生效呢?他们把宝丽特公司的投保资料上报杭州公司后,杭州公司的回复是要提高免赔率。他们告知宝丽特公司后,对方没有答复。在纠纷发生后,他们考虑在当地的信誉,所以补偿宝丽特公司1万元。

  合同没有成立是事实,但瑞安平安也没有证据证明,他们已经通知过宝丽特公司。

  判决:保险公司有缔约过失

  瑞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瑞安平安未尽告知义务的行为违背了《合同法》关于当事人的订立合同过程中应当遵守的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了缔约过失。宝丽特公司的损失与瑞安平安的缔约过失行为存在因果关系,瑞安平安应当赔偿原告的损失。另外,宝丽特公司要求赔偿损失16万元的证据不足,依据我国民法有关民事活动遵循公平原则的规定,瑞安平安应当酌情赔偿原告的损失。

  瑞安法院于是一审作出上述判决,后瑞安平安不服并上诉。近日,市中院终审维持原判。

  [名词解释]

  缔约过失责任:当事人一方在合同成立前的缔约过程中,由于自己过错致使合同不成立或无效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时所需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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