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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13岁少女被撞身亡 按城镇标准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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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19 0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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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仪征市13岁的少女郑婕出生在农村,户口也一直在农村。父母离婚后,郑婕随母亲来到城区上学,不幸在一次上学途中被撞身亡。郑婕的死亡赔偿金应该按什么标准计算?近日,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为,郑婕在城镇学习达一年以上,应当视为城镇居民,本案死亡赔偿金应按城镇居民标准予以计算。

  郑婕生于1992年7月13日,生前为仪征市第三中学学生,周乃安、郑长英系郑婕生父母。1999年8月9日,周乃安、郑长英离婚,郑婕随母亲郑长英生活,并先后在仪征市真州小学和仪征市第三中学读书。

  2006年6月22日早晨,郑婕骑自行车沿仪征市大庆北路由北向南去学校上学。6时30分左右,郑婕在仪征市城管局门口左转弯过道路时,仪征市真州镇的夏晓轶驾驶苏KR6458号微型普通货车同方向行驶至该路段,夏晓轶避让郑婕的自行车不及,两车发生碰撞。郑婕受伤,后经仪征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6日死亡。夏晓轶支付丧葬费10500元。

  同年7月10日,仪征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对该事故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夏晓轶、郑婕各负事故同等责任。

  苏KR6458号微型普通货车车主为马久翔,夏晓轶从马久翔处借用该车。苏KR6458号微型普通货车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下简称中华联合扬州公司)处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为100000元,保险期限自2005年10月29日至2006年10月28日止。

  2006年8月22日,周乃安、郑长英向仪征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夏晓轶、马久翔和中华联合扬州公司赔偿原告各项费用计202566元。

  仪征市人民法院查明,上年度本地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5276元,全省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0957元。

  仪征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郑婕的农村户籍及其初中学生的身份,对死亡赔偿金认定为105520元(20年×5276元/年),连同财物损失费500元、参与事故处理人员误工费800元、交通费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5000元、丧葬费10478.50元,合计142798.50元。

  2006年10月30日,仪征市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由夏晓轶负担107458.95元,中华联合扬州公司将应赔付给夏晓轶的74213.06元,直接给付周乃安、郑长英,夏晓轶给付周乃安、郑长英22745.89元,马久翔对夏晓轶给付的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周乃安、郑长英不服该判决,向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认为,郑婕生前一直在仪征市真州小学和仪征市第三中学读书,并长期随母亲生活在仪征市区,故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另提出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额偏低。

  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3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郑婕从2004年9月起就读于仪征市第三中学,交通事故发生于2006年6月,根据相关规定,郑婕在城镇学习达一年以上,应当视为城镇居民。故本案死亡赔偿金应按城镇居民标准予以计算,即死亡赔偿金应为246380元。一审法院以农村居民标准计算郑婕死亡赔偿金确有不妥,本院予以纠正。此外,郑婕自幼父母离异,生活历程颇为坎坷。在随母亲生活后,依然接受着良好的教育,然其未满14周岁就丧生于车祸,使父母失去爱女和希望,对其父母的精神打击是巨大的。结合受害人的过失因素,精神损害抚慰金应酌定为35000元为宜。另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在其赔付款项中应扣减500元。

  综上,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4月9日作出终审判决:郑婕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合计293658.5元,由夏晓轶负担205560.95元,马久翔对夏晓轶的赔偿负连带责任。中华联合扬州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应赔付给夏晓轶的99500元直接给付周乃安、郑长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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