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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房交房时的证件有哪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8-22 0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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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对于一般的商品房而言,拆迁安置房的整体品质往往较低,正是因为如此,有很多收入水平一般、经济相对比较困难的人会去购买拆迁安置房,那在拆迁安置房交易过程中,拆迁安置房交房时的证件有哪些?拆迁安置房买卖有什么风险?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解答疑惑,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一、拆迁安置房交房时的证件有哪些

  1、法定条件:

  (1)开发商应当提供《建筑工程竣工备案表》、分户验收表、面积报告实测报告及室内环境检验报告:

  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预售商品房,应当取得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取得商品房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符合预售合同约定的其他交付条件。

  (2)开发商应当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开发商在交付销售的新建商品住宅时,必须提供上述两书。若开发商不能提供上述任何一份材料,业主有权拒绝收房。

  2、约定条件:

  (1)依据购房合同,开产商在交房时,应当实现对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设施的交付承诺,否则,业主有权拒绝收房。

  (2)拆迁安置房合同约定的其它条件。

  二、拆迁安置房买卖有什么风险

  1、政策因素

  拆迁安置房屋一般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此类房屋产权虽属于个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权的一定期限内不能上市交易。

  另一类是因房产开发等因素而拆迁,开发商通过其他途径安置或代为安置人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与市场价比较而言)。该类商品房没有转让期限的限制,可以自由上市交易。

  2、价格因素

  目前拆迁安置房的买卖大多是在房子尚未交付的情况下转让买卖的。房屋交付中间间隔时间长、变化大,特别是如果价格不断上涨,到交房时的价格可能相差近千元,拆迁户认为自己的利益受到了损失,因此拒绝交房,要求涨价,最终导致双方的矛盾加剧,引起诉讼。

  3、人的因素

  “共有人”是拆迁安置房买卖风险的最大制造者。共有人会以《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第4项“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及第6项“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为由,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拆迁安置房交房时的证件有哪些”的相关知识,在拆迁安置房交房时要注意查验小编在上文列举的证件。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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