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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协议签订后没有履行怎么办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7-31 1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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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过艰苦的谈判协商,甚至要与征收部门对簿公堂多次,才能签订满意的补偿协议。然而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并不意味着可以安枕无忧呢?如果对方在过渡期满后仍未履行完成补偿安置,这其中不仅仅是钱和房屋的问题,失去的情怀也掺杂其中。这种情况下,被拆迁人又该怎么做呢?下面就由法律快车小编通过一则案例来为您详细介绍。

  基本案情

  某市人民政府发布了房屋征收公告,委托市住建局实施此次房屋征收的相关工作。赵先生在签约期限内与市住建局签订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书》,约定住建局为赵先生代建住宅楼一户。随后,赵先生到拆迁安置办公室交纳了所有款项。

  然而过渡期满后,市住建局迟迟不能给赵先生办理入住手续,赵先生原定的安置房小区却早就已经开始办理回迁入户手续了。经了解到,原来市房屋征收办公室委托某房地产开发商负责回迁安置住房的建设。后来,由于房地产开发商与市房屋征收办公室因回迁户数发生了争议,故而一直未给赵先生办理入住手续。赵先生一纸诉状将市住建局起诉至法院,要求其继续履行补偿协议,为其办理入住手续,并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我们通常认为,这样的官司应该是能胜诉的。但是,赵先生和市住建局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中第九条约定:因市住建局责任延长过渡期的,市住建局按规定增发临时租房补助费。因此,法院最终判决市住建局按协议约定向赵先生增发临时租房补助,驳回了赵先生要求市住建局承担逾期交房违约责任的诉求。

  法律分析与建议

  针对赵先生与市住建局之间的纠纷,法院作出上述判决也无可厚非。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因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违约”的情况: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因此市住建局辩解:他迟迟不给赵先生办理入户手续是因为与房地产开发商之间存在争议,这是市住建局与房地产开发商之间的矛盾,他们双方可以另行起诉解决此事。通俗地讲,这是两码事,不能混为一谈,不能在一个诉讼程序中一并解决。因此,被拆迁户在一开始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时就应当对违约责任这样重要的条款特别重视,以免此后发生纠纷自己却不知道该如何下手。

  那么,作为被拆迁户,在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时,应该如何把关其中的违约责任呢?

  一方面,要在协议中明确约定违约责任,不能太笼统。我们都知道,安置补偿协议也是合同的一种,而违约责任是合同中重要的一项条款,这在我国《合同法》中也有明确的规定。实践中,合同当事人往往对违约责任条款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忽视这一条款,约定不明确,太过笼统。例如“依法承担违约责任”“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等等,如此一来,不仅约定太过宽泛,还需要举证自己所遭受的损失,否则无法主张赔偿。虽然实践中多数合同或者是安置补偿协议大多都是格式化的,但是合同都是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此类补偿协议往往也都是可以协商补充更改的。因此,被拆迁户在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前,就需要针对违约责任协商一致,必要时可以对补偿协议进行补充更改。

  另一方面,违约责任这一条款的约定尽可能对自己更有利。如本案中赵先生的遭遇,他们之间的补偿协议只是约定增发临时租房补助,这明显不能更有力保障他的权益。实践中遇到的情况纷繁复杂,每一个人的情况也不尽相同,如何约定对自己更有利并没有一个固定的说法或者格式。

  举个例子来说,本案中的赵先生就可以约定逾期交房而产生的违约金,双方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并且可以在合同中同时约定违约金条款和赔偿损失责任条款。承担违约金责任的条件是一方存在违约行为,而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的条件是一方违约且给对方造成损失。而且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增加。当然,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违约方也是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适当减少。实践中,上调或者下调违约金都是需要当事人向法院申请的。虽然逾期交房所造成的损失很可能就是租房的费用,但是我们不仅可以要求其赔偿租房损失,还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即给付约定的违约金。这样一方面可以督促合同对方全面履行协议,另一方面也可以保障纠纷产生后自己的权利。

  总之,广大被拆迁人在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时,可以根据与对方协商的结果对这一问题进行约定。如果拿捏不准,可以聘请专业律师对补偿协议进行方方面面的把关,让自己更多一份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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