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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拆迁温室大棚的赔偿标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8-27 1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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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室大棚一般都是用来做蔬菜培养的,也一般就是一个家庭的收入来源。区别于一般的住房拆迁,的是大棚拆迁的补偿可能会相对于低很多。确实,大棚拆迁的赔偿是有法律规定标准的。那么政府拆迁温室大棚的赔偿标准是怎么样的呢?接下来就有法律快车的小编为大家来解答一下关于政府拆迁温室大棚的赔偿标准及其相关问题。

  一、政府拆迁温室大棚的赔偿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1.土地补偿费2.安置补助费3.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如果你是村民,上述四项补偿你都能享受到。如果你是市民,只能取得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

  二、拆迁温室、大棚及看护房拆迁补偿计算公式:

  补偿总金额=建筑面积×拆迁补偿指导价×(1+土地级别补偿系数+建设项目用途补偿系数)。

  土地级别补偿系数为:七级地0-0.1,六级地0.1-0.2,五级地0.2-0.3,四级地0.3-0.4,三级地0.4。

  建设项目用途补偿系数为:市政设施、公益性用地0,仓储工业用地0.1,房地产开发用地0.2,商业用地0.3。

  三、公路建设用地,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拆迁补偿标准

  在城市建成区(指有市政基础设施、上下水、市政道路、煤气、供暖等设施,管道配套完善的区域,具体由市规划局划定)范围内的,按本文件确定的市政设施、公益性项目拆迁指导价执行;在建成区以外的,按《辽宁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交通厅等部门关于全省高速公路建设征地动迁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05]6号)规定标准上浮,距建成区直线距离1公里以内上浮50%,1公里以外、2公里以内上浮40%,2公里以外、3公里以内上浮30%。林木、果树按照亩适宜株数进行补偿,低于亩适宜株数的,按实际株数进行补偿。

  农田水利设施等需要局部拆迁的,按照局部拆迁的规模与实际价值予以补偿。拆迁城市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事业项目按重置价格予以补偿。

  对政府征地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的各种植物以及抢建的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等所有附着物不予补偿。

  城市近期建设规划范围内集体土地征用拆迁补偿指导价格,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市场物价的变化情况,定期评估、调整并公布。

  征地拆迁工作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监督指导下,由项目法人申请,委托有拆迁资质的单位依法实施。

  拆迁之前,项目法人要将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标准公开。拆迁补偿当事人根据公布的补偿指导价格协商确定补偿事宜,并签订书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商不成的,拆迁补偿当事人委托具有房地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补偿价格。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所辖区域内的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拆迁补偿当事人书面向征地拆迁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裁决。拆迁补偿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以上就是关于政府拆迁温室大棚的赔偿标准及其相关问题。政府拆迁温室大棚的赔偿标准和一般的耕地补偿标准是差不多的。希望这些资料和步骤足够的清晰,假如您对此仍有疑问的话还是建议您到相关律师事务所咨询,为您解决一些与这方面相关的分歧并解决与拆迁温室大棚的赔偿相关的问题是我们的荣幸。希望对您有帮助,感谢您的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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