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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违法强拆后的有哪些赔偿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9-17 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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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在日常的生活中如果遇到一些部门或者企业非法拆除我们的所有物时,不仅可以寻求法律的帮助还可以索要价值等同的赔偿。接下来就由法律快车的小编为大家带来具体关于遭遇违法强拆后的有哪些赔偿的相关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遭遇违法强拆后的有哪些赔偿

  1、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违法拆迁的应当赔偿。《国家赔偿法》第4条第3项规定,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2、请求国家赔偿的,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申请,或者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一并提出赔偿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决定是否赔偿,对于不赔偿决定,受害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3、这类案件,建议先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并同时提出赔偿请求,因为国家赔偿的前提是征收、征用、拆迁行为违法,所以应当先确认相关拆迁行为违法,而确认拆迁行为违法是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请求的事项,同时,因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主要举证责任在被申请人(被告),只要被申请人(被告)不能证明其拆迁行为合法,那么就是违法的,显然,这更有利于受害人维权。

  二、案情介绍:

  2014年8月31日,金华市婺城区政府明确对二七区块范围实施改造。原告徐女士位于金华市婺城区的房屋被纳入本次房屋征收范围。双方一直就补偿问题未达成一致,也没有签署补偿安置协议。2014年9月26日,该房屋在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前就提前被强拆,后徐女士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分析:法院认为,除非市、县级人民政府能举证证明房屋确系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由相关民事主体违法强拆的,则应推定强制拆除系市、县级人民政府委托实施。本案虽然有婺城建筑公司主动承认“误拆”,但改造工程指挥部工作人员给徐女士发送的短信记载有“我是金华市婺城区二七新村区块改造工程指挥部工作人员、将对房子进行公证检查、如不配合将破门进行安全检查及公证”等内容,且徐女士提供的有行政执法人员在拆除现场的现场照片及当地有关新闻报道等,均能证实2014年9月26日强制拆除是政府主导下进行的,故婺城区政府的主张不能成立。案件经两审判决,均认定婺城区政府强制拆除徐女士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但对于徐女士补偿的同时申请行政赔偿的请求,浙江高院却不予支持。徐女士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8年1月25日,这起案件进行再审并当庭宣判:确认婺城区政府强制拆除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其在终审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对徐女士依法予以行政赔偿。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的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遭遇违法强拆后的有哪些赔偿的详细内容。非法强拆肯定是要付出法律后果的,我们要勇于拿起法律的武器区维护自己的利益。如果你还有其他的问题,欢迎来法律快车咨询更专业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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