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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拆迁程序流程怎么走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8-13 1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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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进行房屋征收时总有一些不明事理的群众希望自己获得更多的利益,所以蛮横不讲理的拒绝征收。这时候国家公务人员也是只能采取强制拆迁的手续了,毕竟这是符合国家规定的行为。但是强制拆迁也有一套正规的手续,下面就让法律快车的小编带大家一起来看看强制拆迁程序流程怎么走

  一、强制拆迁是否违法

  强迁有两种方式:

  (1)行政强迁,经区、县房地局申请,由区、县人民政府责成区、县房地局和公安机关等有关机关部门实施的强迁,根据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现已取消。

  (2)司法强迁,由区、县房地局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实施的强迁。

  目前行政强拆已经被立法禁止,唯一合法的拆迁方式只有司法强拆,未经法院行政裁决做出的拆迁均为非法拆迁。因此,被拆迁人切不可相信拆迁办或者政府部门拆迁就合法的言论,在遭遇除司法强拆之外的其他非法强拆时,建议被拆迁人及时报警,并聘请专业拆迁维权律师代理诉讼。

  实施强迁的同时,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的补偿安置同时实施。通常情况下,合法的强制拆迁,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1、拆迁人应当依法办妥拆迁手续,如拆迁许可证等。

  2、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已届满:

  (1)补偿安置协议、裁决所定的拆迁期限已经届满;

  (2)主管部门或人民法院签发的公告指定的搬迁期限已届满。

  3、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搬迁的。

  4、经多次劝解,做思想工作仍不能奏效的。

  5、拆迁人须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被拆迁人拒绝接受的,拆迁人可以申请提存,以保证被拆迁人获得权利的补救。

  6、拆迁人已经为被拆迁人做了必要的安置和补偿,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期限内仍拒绝搬迁,此项条件是强制执行的前提条件。

  7、在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向公证机关办理被拆除房屋有关事项的证据保全。证据保全目的是使其能证明被拆除房屋基本情况的原始证据事实不会因拆除等原因而消灭或破坏,一旦事后发生纠纷时可以及时查询。

  二、不得施行强制拆迁的几种情况

  1、未经裁决,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拆迁;

  2 、拆迁人未按裁决意见提供补偿资金或者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3、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实施强制拆迁,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被拆迁人,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

  4、此外,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人单位代表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房屋内物品进行公证。

  向政府申请行政强制拆迁时应提交被拆房屋证据保全公证书的规定,即在政府下达行政强制拆迁决定书前,被拆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就办好了,实践中,都是在取得行政强制拆迁决定书后,实施行政强制拆迁前完成该项公证工作的。

  三、强制拆迁程序流程怎么走

  一)在政府作出责成决定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尽量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

  二)被拆迁人在公告指定的期限内仍未自动搬迁的,人员才能正式实施强制搬迁。

  三)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单位负责人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实施强制拆迁时,被执行人应当到场,当然,如果其拒不到场,也不影响执行机关的执行。

  四)强制拆迁房屋证据保全时,公证机关应通知被拆迁人到场。如其拒不到场,公证员应在笔录中记明。公证员应当组织对所有物品逐一核对、清点、登记,分类造册。并记录上述活动的时间、地点,交两名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在场人员核对后,由公证员和在场人员在记录上签名。被拆迁人拒绝签名的,公证员应在记录中记明。

  五)物品清点登记后,应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接收。不能立即交于被拆迁人的,拆迁人应将物品存放在合适的仓库中,同时,拆迁人应制作通知书,通知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领取物品。逾期不领的,拆迁人应办理提存。

  六)强制执行腾出的房屋,由裁决机关接收。

  根据《裁决规程》的有关规定,实施强制拆迁的时候,不得采取恐吓、胁迫以及停水、停电、停止供气、供热等非法手段进行。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强制拆迁程序流程怎么走的全部内容。在面对这种国家征收时国家已经开出了足够优厚的条件就不要在无理取闹了,毕竟国家也是为人民做建设。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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