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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铁路建设征地拆迁有关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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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0 2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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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单位:重庆市人民政府

  文  号:渝府发〔2006〕88号

  发布日期:2006-8-4

  执行日期:2006-8-4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铁路是重要的交通基础设施,对改变我市交通条件、改善投资环境、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按照2005年铁道部与市政府签订的2005—2010年境内铁路建设“一揽子”项目协议,“十一五”期间,我市将进一步加快铁路建设步伐。为支持铁路建设,现将铁路建设征地拆迁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铁路建设用地拆迁工作由市国土房管局代表市政府,组织沿线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按照包工作、包费用和包进度的方式,实行统征统迁。市地产集团负责征地拆迁补差资金的筹集。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由区县(自治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实施。涉及新旧政策的平稳过渡工作和被征地群众的稳定工作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市国土房管局积极配合做好稳定工作。

  二、铁路建设征地拆迁工作,主城区应严格按照渝府发(2005)67号文件执行,主城区以外的区县(自治县、市)按照渝府发(2005)67号文件规定的原则制定配套政策执行。征地拆迁补偿标准调整时间以2005年1月1日为界,之前取得合法征地批文并实施了征地补偿安置的按原政策执行,未取得合法征地批文的按新政策执行(或补差)。涉及市政府能够决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尽可能免征或先征后返。

  三、铁路建设征地拆迁涉及的社会统筹费、建设工程规划综合费予以免缴;铁路红线范围内的土石方开挖不缴纳矿产资源费,但应办理有关手续;耕地开垦费按标准缴纳,超出优惠标准10元/平方米以上部分按即征即返办理;森林植被恢复费按标准缴纳,超出优惠标准2元/平方米部分按即征即返办理;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按有关程序全部返还;林地及林木补偿费(含国有林地和集体林地)按原高速公路建设补偿标准执行。

  四、合资建设铁路享受的征地拆迁税费政策另行研究制定。

  二○○六年八月四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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