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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建公司赢拆迁纠纷仲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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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1 0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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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禅城区永安医院(下称永安医院)诉佛山市东建集团有限公司(东建公司)房屋拆迁合同纠纷一案【(2008)佛仲字第101号】,2008年10月30日,我所代理东建公司赢了此案。

2003年7月28日,东建公司与永安医院签订两份《佛山市房屋拆迁合同》约定:征拆永安路137号前座三至五层及137号后座后,东建公司补偿其建筑面积共1460.36㎡。

2008年6月4日,永安医院向佛山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东建公司再补偿少补的套内建筑面积为342.47 ㎡的首层房屋,支付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99316.30元。

仲裁庭开庭审理认为:结合被拆房屋的产权证记载及房屋实际使用情况,拆迁合同第三条真正含义应该是指原产权证上记载的房屋建筑面积,为1460.36平方米;经永安医院确认的、东建公司实际交付的补偿房屋建筑面积为1464.14平方米,东建公司已履行了补偿义务。

据此,佛山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永安医院的全部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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