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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户拆迁司法程序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1-09-06 0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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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今社会在不断的发展,经常能够看到一些老旧小区在进行拆迁,而对于拆迁户来讲往往比较关心的是拆迁的安置和补偿工作。那么拆迁户拆迁司法程序是什么?下面法律快车小编给大家具体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拆迁户拆迁司法程序

  1、接受建设单位委托,由建设单位全权委托拆迁实施单位实施拆迁;

  2、拆迁范围内调查、摸底;

  3、制订拆迁计划、方案,编制拆迁预算;

  4、按规定委托评估单位评估;

  5、会同建设单位申办拆迁许可证;

  6、拆迁公告;

  7、召开拆迁动员会并在拆迁地段设立现场咨询点;

  8、发拆迁通知书,并会同评估单位发评估通知书;

  9、实施单位和评估单位进场实际操作;

  10、评估单位出具评估报告书,并送达被拆迁人;

  11、拆迁实施单位根据评估报告书与被拆迁户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书;

  12、对达不成协议的申请裁决,由拆迁主管部门受理后进行裁决;

  13、按规定与拆房施工单位签订拆房协议,并由拆房施工单位组织拆房;

  14、申请拆迁管理部门对拆迁项目进行验收;

  15、工程决算;

  16、整理上报拆迁档案资料,并向房管、土管等有关部门移交相关资料。

  17、帮助被拆迁人做好房屋产权登记中的契税减免等其它工作。

  二、房屋拆迁的形式

  1、人民政府组织统一拆迁。

  即由人民政府或其专门委托的单位统一进行拆除、补偿、安置等工作。它是国家提倡和鼓励采用的拆迁方式,《拆迁条例》规定:“有条件的城市和城市中实行综合开发的地区,应当实施统一拆迁。”

  2、自行拆迁。

  它是指拆迁人自己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安置和补偿。主要拆迁业务人员必须在拆迁主管机关进行培训,取得拆迁资格证书后才能上岗。

  3、委托拆迁。

  它是指拆迁人将房屋拆迁的补偿和安置工作委托他人进行。被委托人应当是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

  三、被拆迁人的补偿权保护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之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国家赔偿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也可以在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后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关于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而且,此请求实效适用关于时效中止的规定,即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关于拆迁户拆迁司法程序的相关介绍,对于拆迁户的安置一般是由当地政府根据相关的政策和制度来进行安置,同时也要给予拆迁和一定的经济补偿。对此如果大家还有不明白的,建议可以咨询一下法律快车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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