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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强制拆迁新规定是怎样的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8-08 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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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近年来对强制拆迁的慎用,和合法性的审查严格要求房屋的强制拆迁现象也越来越少,这样充分体现了对被拆迁户的相关权利的尊重,让被拆迁户有时间、有机会来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下面法律快车小编就带大家看看房屋强制拆迁新规定是怎样的。

  一、法律依据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8条的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二、工作程序

  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申请 → 审查 → 组织听证 → 报批 → 证据保全 → 实施

  三、强制拆迁新规定的强制拆迁条件

  (一)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作出裁决并送达拆迁当事人;

  (二)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超过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未搬迁;

  (三)拆迁人已对被拆迁人作了补偿安置或提供周转用房的;

  (四)拆迁人依法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的;

  (五)有要求必须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理由的。

  四、强制拆迁新规定的重要文件

  (一)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申请书;

  (二)裁决调解笔录和裁决书;

  (三)被拆迁人不同意拆迁的理由;

  (四)被拆迁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书;

  (五)拆迁人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周转用房权属证明或者货币补偿资金证明;

  (六)被拆迁人拒绝接收货币补偿资金的,应当提交货币补偿资金的监督使用证明;

  (七)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五、报批

  具备房屋行政强制拆迁条件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呈文上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六、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的实施

  (一)张贴强制拆迁公告;

  (二)受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的部门拟定实施方案,做好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的各种准备;实施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办备案;

  (三)通知拆迁人向公证机关办理有关证据保全;

  (四)准备工作就绪后,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强制拆迁时间,要求届时到现场配合执行;

  (五)通知有关单位、基层组织强制拆迁时间,派员现场协助执行;

  (六)做好装运、保管的各种准备;

  (七)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实施强制拆迁。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整理的房屋强制拆迁新规定是怎样的全部内容,整个强制拆迁的全部过程跟规定都会由法院审核并授权,所以合法的强制拆迁是有一定法律依据的,其程序的合法性也有所保障。

 

(责任编辑:陈墨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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