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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共有几个司法解释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2-02-20 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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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想必大家都知道,在实践中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债权,在借贷时债权人是可以要求相关借款人提供担保的,而现实生活中因为担保引发的纠纷也越来越多,因此我国相关部门制定出台了相关的司法解释。那么担保法共有几个司法解释?以下将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进行详细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担保法共有几个司法解释

  关于担保法的司法解释,具体来说成文的条款就一个,是目前行之有效正在施行的。但是零散的很多,最高人民法院的单独意见也很多,是零散的出台的关于担保法适用的规定,因此需要了解更多的相关款项。

  二、担保法司法解释有哪些内容

  依据我国担保法司法解释的内容是指担保法的内容进行详细的规定,出就是将担保法涉及的司法问题具体化,以便进行操作。

  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担保物权的定义】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百八十七条【担保物权的适用范围和反担保】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三、民法典保证期间的规定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保证期间为保证责任的存续期间,性质上属于除斥期间,即不发生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保证期间事关债权人与保证人之间的债权债务能否行使或履行。如果债权人没有在保证期间主张权利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主张权利”的方式在一般保证中表现为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在连带责任保证中表现为向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保证期间。如果没有约定的,在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一般保证场合,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6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以上就是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收集整理的关于担保法共有几个司法解释的相关知识。综上所述,成文的担保法的司法解释的条款只有一个,但是零散的有很多。如果您还有没有解决的问题,欢迎您咨询法律快车律师!他们会给您提供更专业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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