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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物怎么估价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2-04-12 0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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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一些抵押物是需要进行评估,这样才能够根据抵押物来进行贷款的申请,一般会有银行机构对抵押物进行评估,评估确定之后才能够办理贷款手续。那么抵押物怎么估价?下面法律快车小编给大家具体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抵押物怎么估价

  (一)复原重置成本法

  复原重置成本法,是指按原功能、材料、工艺、消耗等复制被估价抵押物,参照现行价格水平和费用标准估算重置全价,并:扣除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后,评定资产净价的办法。

  其基本公式为:

  资产重置净价=(资产复原重置全价——技术性贬值)×成新盎

  资产复原重置全价=(某项材料消耗量×该材料现值)+(原耗工×现行工时费用)+(原劳务消耗量×现取费标准)

  技术性贬值,是指因技术陈旧影响抵押物价格的部分:

  (二)更新重置成本法

  更新重置成本法是在现行技术条件下,按新材料、新工艺、新消耗、新价格和费用标准,重置与被估抵押物具有相同功能的全新资产而得出的重置成本,再扣除有形和无形损耗,以评定资产净值的办法:

  其基本公式如下:

  资产更新重置成本净价=资产更新重置成本价全价×成新率一功能性贬值

  资产更新重置成本全价=现行技术条件下的量耗×现价

  功能性贬值是因技术进步使类似功能成本降低(包括投资成本和运行成本)。或相同投资获得功能更先进、更完备的资产,致使被估抵押物价格下降的部分。

  (三)物价指数调整法

  物价指数调整法是根据历史成本,考虑物价指数.把账面成本调整成重置成本全价,再扣除各种损耗确定重置净价的方法。

  其基本公式为:

  估资产重置成本净价=被估资产历史成本×适用物价指数×成新率——技术性损耗——功能性损耗

  被估资产历史成本来源于会计账簿,其他参数同上。

 

  二、抵押物的价值是否必须超过被担保债权的数额

  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过其抵押物的价值。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过其余额部分。当事人在设定抵押时,应保障抵押物的价值大于或等于其所担保的债权数额,否则不能设定抵押权。该规定的意图显然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使其债权获得充分的担保而有完全受偿的可能。然而该规定过多地考虑抵押权人的利益,在利益衡量的天平上完全倾向于抵押权人一方,却殊不知有越俎代庖、杞人忧天之嫌,过多地干预了抵押当事人的权利。因此,不仅在法律上引起了不少争议,而且在实践中也造成了不必要的麻烦。

  此规定容易使人理解为是一种强行性的规定,因为它使用了“不得”之词,而“不得”在法律规范性质上属强制性规定。按照上述理解,如果当事人在设定抵押时,抵押物的价值低于债权的数额,将有可能导致该抵押合同的无效。从审判实践来看,确实存在着因为抵押物的价值低于担保的债权的价值而被宣告无效的情况。

  三、被担保债权数额是什么

  被担保债权的数额是指,在抵押合同中应确定被担保主债权的数额。特别是在当事人未约定所担保的范围时往往就根据被担保主债权的数额来界定抵押人的担保范围。因此被担保的主债权的数额在抵押合同中应予以载明。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关于抵押物怎么估价的相关介绍,对于抵押物的评估要了解一下,具体的程序根据规定来进行手续办理,这样才能够顺利的拿到自己申请的贷款。对此如果大家还有不明白的,建议可以咨询一下法律快车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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