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担保有其一定的作用,一般是指债务人或者其他第三人对担保人做出对应的担保保证或者设定了一定物的担保权,向担保人作出一定的清偿。那么反担保的作用是什么?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反担保的作用有什么
反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向担保人做出保证或设定物的担保,在担保人因清偿债务人的债务而遭受损失时,向担保人作出清偿。它反映了两者之间的权益关系。在保险业务中,保险人为保险标的出具的付款担保中,通常都包括被保险人应承担的部分,也就是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出具其自负责的担保证明,即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供反担保。又称偿还约定书或反保证书。
反担保是为债务人担保的第三人,为了保证其追偿权的实现,要求债务人提供的担保。在债务清偿期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由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第三人即成为债务人的债权人,第三人对其代债务人清偿的债务,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当第三人行使追偿权时,有可能因债务人无力偿还而使追偿权落空,为了保证追偿权的实现,第三人在为债务人作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为其提供担保,这种债务人反过来又为担保人提供的担保叫反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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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反担保的方式有哪些
(一)保证
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二)抵押
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从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质押
又称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财产或财产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买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留置
是指在保管、运输、承揽加工合同及其他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合同中,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五)定金
是指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三、反担保的从属性具体体现在什么方面
反担保从本质上说也是担保,担保具有从属性,所以反担保也具有从属性。反担保的从属性是指反担保依附于本担保(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的担保)而存在,本担保是反担保存在的前提和基础,本担保不成立,反担保也就不成立。
反担保的从属性具体体现在:
(一)本担保合同无效,反担保合同当然无效。当然,当事人也可以在反担保合同中约定,反担保合同不因担保合同的无效而无效。
(二)一般情况下,主合同无效会导致担保合同无效进而使反担保合同也无效。但是,当担保合同的效力因当事人的特别约定而独立于主合同时,或担保合同中约定有见索即付或者见单即付条款时,担保合同的效力不受主合同的影响。
(三)因担保合同无效导致反担保合同无效时,反担保人不能免除赔偿责任。反担保合同无效并不意味着反担保人可以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反担保人应根据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况和过错对因无效担保已经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的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担保人可以根据承担赔偿责任的事实对反担保人另行提起诉讼,要求有过错的反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 【担保合同】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我国对反担保合同法律适用情形规定有三种情形,主要适用方法是直接适用,变通适用,不进行适用的情形三种。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反担保的作用是什么的相关知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