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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保证人先诉抗辩权的丧失的情形有哪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3-08-30 0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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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一般保证人先诉抗辩权的丧失的情形有,法院已经受理了债务人破产的案件,债务人下落不明,有证据证明债务人履行不能的,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一、一般保证人先诉抗辩权的丧失的情形有哪些

  一般保证人先诉抗辩权的丧失的情形有:

  1.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2.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3.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4.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二、连带担保责任与一般保证责任的区别

  法律快车提醒您,连带担保责任与一般保证责任的区别如下:

  1.保证人开始承担保证责任时间不同。

  2.两者作为被告的情况不同。

  3.两者的诉讼时效中断情况不同。在主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才适用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已明确约定保证期限的,保证期间通常不因为任何事由中断,若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因法定事由而中断。

  4.两者的抗辩权不同。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和免责抗辩权,而连带责任保证人只享有免责抗辩权,而不想有先诉抗辩权。

  5.两者在保证合同中标示不同。保证合同上明确标示一般保证的方为一般保证方式;而保证合同上未标示一般保证或者连带责任保证的,通常被视为连带责任保证。

  三、一般保证人追偿规定范围

  一般保证人追偿权的范围,一般应当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保证人为主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的债务额保证人,以主债务人因其清偿受免责的数额为限。另一部分是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但因保证人的过错而多付出的费用不在此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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