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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抵押权的情况有哪些详解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3-09-09 1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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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无效抵押权的情况是抵押物的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抵押物不特定的;应该办理抵押物手续而未办理的;抵押物重复抵押的;对于通过签订抵押合同规避法律的。无效抵押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抵押权人的债权得不到有效的保障。

  一、无效抵押权的情况有哪些

  抵押权无效的情形包括:

  1.抵押物的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抵押合同无效。

  2.抵押物不特定的,抵押合同无效。

  3.应该办理抵押物手续而未办理的,抵押合同无效。

  4.抵押物重复抵押的,抵押合同无效。

  5.对于通过签订抵押合同规避法律的,抵押合同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九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二、抵押权登记有何效力

  1.抵押物登记是不动产抵押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

  法律快车提醒您,在我国,登记也是作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来看待的。

  2.抵押物进行登记能够有效地维护抵押权人的利益得到实现

  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三、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区别

  留置权是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其中,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抵押权是具有优先受偿性,债务人不能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权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出质给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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