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建设工程承包方优先受偿权的规定是什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3-09-23 07:24
人浏览
导读:建设工程承包方优先受偿权的规定是:承包人与发包人,对于发包人未付特定的工程价款确定且已届清偿期的,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优先受偿。承包人需要接受发包人的监督。

  一、建设工程承包方优先受偿权的规定是什么

  建设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的规定是:发包人未付特定的建设工程价款,该建设工程价款确定且已届清偿期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就该折价优先受偿。承包人只能就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发包人未支付的工程价款行使优先受偿权,行使优先受偿权的范围仅为承包人因承包工程实际支出的费用。

  《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建设工程承包人的工作有哪些内容

  承包人的工作有:

  1.按期开工;

  2.接受发包人的监督;

  3.确保建设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

  4.发包人经检验验收未按期付款履行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零一条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百零二条

  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百零三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工程承包方优先受偿权

  三、项目总承包和工程总承包的区别是什么

  法律快车提醒您,项目总承包和工程总承包的区别是:

  工程范围不同。工程总承包是企业对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等进行全过程的承包,施工总承包,是指施工单位仅对施工任务的承包,其他阶段的承包任务由建设单位发包给其他的承包单位负责。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拓展阅读
年普法人次15亿+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